劉鑫判決書:證人?先證明自己是個人吧

劉鑫判決書:證人?先證明自己是個人吧

今天,東京時間15:00,江歌案在日本宣判了。

陳世峰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儘管我們不滿意,但客觀來說,這在日本的司法體系裡,已經算是公允的判決了。

我們勉強接受。

在這個案子裡,其實最讓人生氣的,是劉鑫。她不但受到任何懲罰,而且現在已經成了新浪微博認證的紅v。

名利雙收,日子過得很滋潤。

我們接受不了。

所以,今天我們站在道德的角度上,對劉鑫進行道德宣判。

—判決書—

公訴機關:所有譴責劉鑫的大眾

被告人:劉鑫

辯護人:僱的水軍

經審理查明:

1、在2016年11月3日,即案發當日,被告人劉鑫與男朋友陳世峰鬧矛盾,到好友江歌家借宿。劉鑫與江歌回家時,遇到陳世峰拿刀在門口蹲守,江歌為保護劉鑫,與陳世峰發生爭執。劉鑫獨自進屋,關閉房門。陳世峰捅了江歌10餘刀,江歌呼救,房內的劉鑫無動於衷。

2、被告人劉鑫在事後隱瞞真相,毫無悔意,開開心心地逛街玩耍玩自拍。

3、被告人劉鑫事後不在第一時間和江歌媽媽聯繫,而是在一年後才和江歌媽媽見面,並且是因為被輿論所逼

4、被告人劉鑫在輿論所迫出來作證以後,對於所有不利於自己的細節一律不記得。

5、被告人劉鑫事後發了幾篇長微博洗白,避重就輕,對有利於自己的細節記得事無鉅細。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鑫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作為一個人的基本道德,良心已泯,不值得任何的同情。並且,劉鑫的行為嚴重損害了人與人之間的信任,侮辱了“閨蜜”“朋友”這一類神聖的字眼,使得大眾對人性充滿了絕望,對世界充滿了不信任,讓社會風氣開始冷漠。

依照人性道德的基本法則,我們對劉鑫的行為作出以下判決:

被告人劉鑫犯“人性泯滅罪”、“背信棄義罪”等多項罪名,情節嚴重。判處:

一、

被告人劉鑫永遠活在唾罵之中,被歧視,被討厭。

二、

被告人劉鑫餘生不會再有任何朋友,並且會被身邊人背棄。

三、

被告人劉鑫餘生不會再找到願意收納自己的工作,無論逃到哪裡,改變身份樣貌都會被認出來,再度打回深淵。

四、

被告人劉鑫將在孤獨、悔恨、恐懼中度過一生。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不得上訴。

審判人:正義

2017年12月20日

“證人劉鑫?先證明自己是個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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