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EB-5排期不穩定,孩子年齡超了怎麼辦?

美國EB-5投資移民政策規定:隨行孩子不得超過21週歲!

可是有些爸爸媽媽們孩子小的時候沒有意識到這一點,等孩子到中學期間才決定投資移民,但是EB-5排期時長在5-7年之間,我們無法控制,何況特朗普上臺後政策一改再改,可能還沒輪到你呢,政策的大盤就翻了!

EB-5投資移民不穩定,孩子年齡超了怎麼辦?

首先我們先來給你們個公式,自己算一下:子女21歲生日 + I-526審理時間= 超齡警戒線

超齡警戒線意味著,截止到這個時間,如果投資人的優先日還沒有被排到,孩子就會超齡。

美國EB-5排期不穩定,孩子年齡超了怎麼辦?

那麼還有其他方式可以移民美國嗎?答案是肯定的!

美國EB-1A移民

與其他職業移民相比,EB-1A傑出人才有許多優勢令其成為職業移民首選,其中主要優勢有7條:

1)EB-1A申請時不需要美國僱主,只要在申請中表達出來美國後從事相同領域內工作即可。這意味著無論身在何地,隨時可以提出申請,不受僱主和工作約束。

2)不需要美國僱主,也就不需要事先申請勞工證。勞工證的申請是一個漫長的過程,作為職業移民,可以繞過勞工證申請就意味著避免了漫長的等待,這使得EB-1A比其他類別職業移民的申請快得多,也成為是EB-1A的最大優勢。

3)EB-1A以往配額很多,一直都有名額,屬於“第一類優先”移民;但這種情況在2016年有所改變,2016年8月,歷史上第一次出現名額用光,停滯了兩個月;2017年6月,當年名額也告罄。但即使這樣,相比其他類別移民還是好得多,不過如果想申請,還是要趕早。2017年10月,EB1A類別的中國申請人又已經立刻恢復為有名額(current)。

4)EB-1A速度快,如果申請優先處理程序,I-140材料遞交兩週內就會有答覆。以往有申請人,從遞交材料到最後拿到綠卡,只用了100天。

5)EB-1A不受英文水平、學歷和年齡限制,不需要在美國投資,不需要在美國有親屬,避免漫長排期等待。只要證明在某個專業領域屬於頂尖人士即可。此外,主申請人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都可同時獲得美國綠卡。

6)EB-1A對外面向全世界,對內在美國境內持F1學生簽證,H-1B或L工作簽證,J1訪問學者簽證的人,也都可以隨時申請EB-1A,只要是合法入境的人。

7)申請EB-1A,即使第一次沒有獲批,申請人在修改或補充申請材料後,還可再次或多次提交申請,每一次審批都是獨立的,以前結果不影響下一次申請的審核。

美國EB-1C

跨國企業高管移民即美國EB-1C移民 ,允許跨國公司將其在美國境外的高級管理人員派遣到美國的分支機構(或總部)繼續從事高級管理工作。美國EB-1C移民簽證要求在美國的公司與在美境外的外國公司存在一種被認可的跨國公司合作關係。中國母公司或美國以外任何國家的企業體(公司、合夥或獨資企業均可)和美國的一個企業體已有或將要建立的跨國企業關係,即可申請美國EB-1C移民。

項目優勢

1、時間短

每年40000個名額,無排期,申請速度快。

2、風險低

EB-1C所涉及的投資,包括投資金額、投資規模、資金安全等都由自己掌控。

3、家庭無憂,子女可以立即就讀美國公立學校

L-1簽證允許申請人攜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赴美,配偶可以在美合法工作,子女也可以就讀公立學校。

4、方便快捷

EB-1C所涉及的投資是一種公司行為,只需要證明海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之間是分公司、子公司、合資企業或符合條件的關聯企業,不牽扯繁雜的個人資產來源問題。

5、助力企業國際化,讓資金和資產更安全

EB-1C的投資是一種公司行為,如果在美企業運轉順利,對於國內企業的發展,包括品牌提升、公司結構優化、融資、上市等都有不小的助益,還可以讓資產配置更加合理安全。

申請條件

1、必須在美國和海外有兩個公司,相互為母公司和子公司關係。

2、申請人必須在過去三年內在美國境外為海外母公司工作過一年以上,並且需要尋求為海外公司的美國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繼續工作。申請人在境外和美國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的職位必須是經理或高級主管(總裁、總經理、副總經理或相應的職務)。

3、申請人要求移民美國是為了經營管理美國的公司而調派來美,由美國僱主,即海外公司的分/子公司(或其他符合要求的實體)向移民局提出申請,而美國的公司必須實際運行了一年以上。

4、海外公司和在美國的公司均需正常運作,並僱有合理的員工。

另外,並不是擔任過經理或主管的人士就一定符合要求。

美國EB-1C移民對經理申請的要求:

1、對公司的管理或主要功能有指導作用;

2、負責建立公司的目標和政策;

3、在公司決策方面有很大的主導權;

4、只是接受公司裡很高層級的監督,比如董事會、股東,或是較高層級的主管等。

美國EB-1C移民對高級主管申請的要求:

1、管理公司、公司的一個部門,或負責公司的一項主要功能;

2、管理和控制其他專業人員、管理者等的工作,或者是負責公司裡一個主要的功能或部門;

3、如果管理其他員工,申請人必須有人事權,如僱用、解僱,或者是建議升遷等權利。如果沒有直接管理其他員工,則需對公司的主要功能具有指導權;

4、對公司日常運作具有指導權。

申請流程

1、在美國成立公司或購買在美企業作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簽證(L-1簽證)將公司的管理人員派往美國分公司;

3、進入美國1年後,公司運作正常,並僱有合理的員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請;

4、準備相關材料,遞交EB-1C移民申請;

5、以L-1簽證身份在美國工作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均可以在美國居住和工作學習;

6、在提出EB-1C為基礎的移民申請等候期間,L-1申請人及家屬如因商務或其他事情需離境,可向移民局辦理 “預准入境證”,1年之內多次進出美國,同時保持在美國直接取得綠卡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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