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勇 胡方毅)為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部署,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日前,井陘縣人民法院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井陘縣公安局、井陘縣司法局聯合發出《通告》,敦促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依法主動履行義務。
該《通告》對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提出了三項硬性通令:
一是凡在井陘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及時自覺到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是被執行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間履行義務的,法院將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出入境等懲戒措施,對其失信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將其發佈為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並公開曝光。
三是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院將視情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搜查等強制執行措施,並視情節予以罰款、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執行,聚眾擾亂執行現場,搶奪執行案件材料,阻攔執行公務車輛,侮辱圍攻執行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將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礙公務等案件,依法從嚴從快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
自通告發布之日起,井陘縣政法機關將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因此,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自覺到法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同時,歡迎人民群眾向人民法院舉報、提供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的下落。對於舉報人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井陘縣人民法院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井陘縣公安局 井陘縣司法局
關於聯合敦促被執行人依法履行義務的
通 告
為實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關於“切實解決執行難”的目標,落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的工作部署,堅決維護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誠信守約的社會風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現敦促規避和抗拒執行人員依法主動履行義務,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井陘縣人民法院立案執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義務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被執行人,應當在本通告公佈之日起及時自覺到人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依法履行義務,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不得規避、妨礙、抗拒執行;具有法定協助執行義務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二、被執行人未在法院指定期間履行義務的,法院將採取限制高消費、限制不動產交易、限制從事特定行業,或者項目、限制出入境等懲戒措施,對其失信行為按照法律規定將其發佈為失信被執行人進行聯合懲戒,並公開曝光。
三、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協助執行義務的,法院將視情況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搜查等強制執行措施,並視情節予以罰款、司法拘留;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公安機關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的,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執行,聚眾擾亂執行現場,搶奪執行案件材料,阻攔執行公務車輛,侮辱圍攻執行人員等違法犯罪行為,將以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罪立案偵查。
五、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提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妨礙公務等案件,依法從嚴從快審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訴。
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我縣政法機關將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我們嚴厲敦促:所有應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自覺到法院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否則,將依法受到法律制裁。歡迎人民群眾向人民法院舉報、提供財產線索和被執行人的下落。對於舉報人的信息,將嚴格保密。
特此通告
井陘縣人民法院 井陘縣人民檢察院
井陘縣公安局 井陘縣司法局
二0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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