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願不繳納社保,事後反悔,還能起訴要補償?!](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員工在公司上班,公司為員工繳納社保。
這是我國法律規定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員工的權利。
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勞動者都是出於相對弱勢的地位的。
但是,如果有員工自願放棄這種保障性的權利,我國法律支持嗎?
員工放棄之後,還可以反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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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胡某在一家電子廠上班,上班後公司未向其繳納社保。
一個月後,胡某出具承諾書一份,聲稱:由於本人原因,自願放棄繳納社會保險。本人承諾因此而發生的經濟損失與法律後果,由自己負責,並且不因此與公司發生任何糾紛。
又過了半年,胡某向勞動仲裁委提出仲裁,理由是:公司長期未幫其繳交社保,嚴重違反了法律,也嚴重侵犯了他的合法權益。
胡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2萬餘元。
法院判決:
法院在審判之後,認為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本案是勞動者胡某自願不繳納社保,這是屬於不能歸責於用人單位的情形。
此外,胡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該能夠意識到簽署承諾書的後果。
不管這份承諾書是公司叫他籤的,還是他自願籤的,他應該知道,一旦簽訂這份承諾書,他可能就真的無法得到社保了。
只要胡某在簽訂該承諾書的時候,沒有受到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該承諾書是有效的。
胡某是屬於對自己的權利進行了處分。
此刻他再要求公司支付他放棄的權利,很明顯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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