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鬧離婚,婆婆:還我兒子40萬鑽戒!法院這樣判……

小夫妻闹离婚,婆婆:还我儿子40万钻戒!法院这样判……

解放思想,實幹興肇

巾幗擔當,建功立業

小夫妻闹离婚,婆婆:还我儿子40万钻戒!法院这样判……

“鑽石恆久遠,一顆永流傳”。愛到濃情蜜意時,鑽石是愛情的象徵。現在,很多年輕人結婚時都少不了一枚結婚鑽戒。

可是,等到愛意淡去,曾經的愛侶選擇分道揚鑣時,價值不菲的鑽戒往往在分割時引起矛盾。

媳婦戴著40萬鑽戒離家……

秦女士(化姓)和丈夫2016年結婚。婚後兩人沒有置辦共同的房產等大件物品,和公婆同住,房子歸公婆所有。

由於秦女士長期在杭州工作,和丈夫兩地分居,經濟上基本也是各過各的。距離有了,美沒了。去年下半年起,雙方都覺得,分開是更好的選擇。

沒有房子、車子、存款等財產分割問題,秦女士的首飾盒成了財產分割時的焦點。

在打算離婚時,秦女士就悄悄地把不多的衣物等生活用品從婆家打包出來了。手上戴著的,是一枚晶瑩剔透的鑽戒。行李箱裡,有一個首飾盒。

小夫妻闹离婚,婆婆:还我儿子40万钻戒!法院这样判……

原來,秦女士非常喜歡收集首飾。求婚時,丈夫送了她一枚價值40萬的大鑽戒,2克拉多,D色,品相完美。

婚後每逢生日、戀愛紀念日、情人節等,丈夫送的禮物基本都是價值不等的首飾。祖母綠、藍寶石、手鐲、項鍊、耳環,兩年多的婚姻生活下來,小小的首飾盒塞得滿滿當當。

秦女士自己坦言,保守估計,也有100多萬元。

丈夫對這盒首飾的去留挺大度。愛不在了,又何苦為了一盒首飾讓彼此難堪,畢竟也有過花前月下的幸福時光,這些首飾,也都是曾經美好時刻的留念。即使要回首飾,留著睹物思人也沒什麼意義。

可是,秦女士的婆婆卻意見很大。

幾次在法院調解,婆婆不依不饒地振振有詞:“這一盒首飾價值100多萬,特別是鑽戒就要40萬了。

這些都是我兒子買的,靠她的工資根本買不起。我們再怎麼退讓,不全部要回來。這些也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兩個人一人一半,不能便宜了她。

秦女士卻不同意:“他心甘情願送給我的,那就是禮物,是贈予。哪有分開了,還要把禮物要回去的。兩年多的婚姻裡,我也有付出啊!”

幾經法官調解,男方苦勸母親,秦女士也做了一定讓步。最後,秦女士帶走了鑽戒等整盒首飾,給男方轉賬了20萬做補償。

男方:女方該返還鑽戒或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孫先生和馮女士(均為化姓)交往不久後就領取了結婚證,隨後按習俗辦訂婚儀式。

儀式上,孫先生送了馮女士一枚1克拉多的鑽戒,價值12萬元。此外,還有一條價值5萬多元的鉑金鑽石項鍊、3萬多元的名牌手錶等首飾。

當天,孫先生給馮女士的現金,馮女士當日已返回大多數。

領證後不到3個月,雙方還沒來得及辦結婚儀式,就因為性格、工作、住房等問題產生矛盾併發生爭吵。

孫先生向法院提請訴訟,訴請准予雙方離婚,女方返還鑽戒、鉑金鑽石項鍊、名牌手錶等首飾,合計近30萬元。

馮女士辯稱,雙方登記結婚後一起共同居住生活過,鑽戒等彩禮不應返還。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現均同意離婚,可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要求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

雙方已登記結婚並實際共同居住生活。雙方雖領取結婚證書並舉行訂婚儀式,但並未舉行正式結婚儀式,根據一般社會習俗,在未舉辦結婚儀式前,男方交給女方的首飾等財物,均應視為彩禮。

女方在訂婚當日將現金彩禮中的大部分返還陳某,未返還物品均系女方個人專屬用品。

男方要求返還剩餘的現金彩禮及財物,無法律依據,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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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後,孫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稱:雙方戀愛交往短短几個月,雙方從未公開對外以夫妻名義相處,一審法院認為雙方一審認定雙方共同生活沒有事實根據。

如果認定雙方沒有共同生活過,鑽戒等應作為彩禮返還。如果認定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則共同生活期間所接受的財物都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

涉案財物數額巨大,手錶、項鍊、戒指等,法律沒有規定只能由女士使用。即使這些物品是女士用的,也僅表明贈送人是贈送給女士使用,並不表明是送給女方一個人的,認定涉案財物是女方生活用品錯誤。

涉案財物是男方父母按照當地風俗習慣贈送的,男方及其父母作為工薪階層,如不能取回財物生活將有嚴重困難。

二審時,法院認為,雙方一審時均認可涉案財物系彩禮,在雙方已登記結婚且共同生活的情況下。男方要求返還彩禮以及財物,無法律依據,維持原判。

律師:結婚鑽戒一般按個人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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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結婚鑽戒究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浙江尚甬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陳翔律師分析,結婚鑽戒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可以從兩種情況分析,即鑽戒是婚前贈與還是婚後贈與。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鑽戒屬於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購買的結婚戒指,並贈與且已交付給女方,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該返還。

他分析,《合同法》中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鑽戒屬於動產,一旦送出,所有權就發生了變化。如從男方手中交付到女方手中,則所有權從歸男方所有變成了歸女方所有。

同時,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其中,有個情形屬於例外。如果男方為女方購買鑽戒的前提是結婚,比如女方說“沒有鑽戒就不結婚。”

但是,鑽戒送出後,雙方並沒有結婚,在登記前就分手。那麼,鑽戒可以視作彩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

第二種情況是,鑽戒屬於婚後購買。根據《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陳翔說,雖然鑽戒是婚後購買,但是在結婚後僅歸女方個人使用,且購買時就專門贈與女方,那麼應當認定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這樣的話,就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歸女方個人所有,這也符合夫妻雙方購買戒指時的意願。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相關解釋,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專屬於個人使用的特點,如個人的衣服、鞋帽等,應當屬於夫妻特有財產。這點和辦不動產的汽車、不動產的房屋性質不同。

“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時,一般會將個人專用的生活物品作為個人財產處理,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陳翔律師說,當然這其中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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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鑽戒的價格非常高昂,比如說大克拉的裸鑽等。這種情況下,鑽戒並非單純地為生活所用,而是用以投資或其他目的,那男方可以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他曾經有個女客戶非常喜歡買包,買了20多萬各式名牌包,離婚時,丈夫要求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些包。最終,法院判決全部作為女方個人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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