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控制大型企業槓桿率—銀保監會聯合授信管理辦法簡評

「金融监管」控制大型企业杠杆率—银保监会联合授信管理办法简评

《辦法》旨在控制大型企業槓桿率,防止大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遏制銀行信貸“壘大戶”,將更多信貸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領域。

《辦法》主要針對非金融企業的多頭授信、過度融資行為,企業集團實際融資總額的計算,不包含集團內金融類子公司。

聯合授信要求主要針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餘額,且融資餘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符合要求的企業數量不足全部企業的千分之一。

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功能包括: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和建立預警機制。

聯合授信機制相較於債權人委員會,實現了風險防控關口前移,從“事後善後”提前到“事前預防”和“事中監測”,二者配合覆蓋事前、事中和事後全流程。

聯合授信機制堅持依法合規、市場導向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各家銀行之間可以實現企業信息共享,但融資條件和授信決策由銀行自主決定、自主定價、不受統一約束,銀行和企業之間自由選擇合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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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企業,聯合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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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銀保監會發布《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銀保監發〔2018〕24號,以下簡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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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在控制大型企業槓桿率,引導信貸資產配置

《辦法》旨在控制大型企業槓桿率,防止大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遏制銀行信貸“壘大戶”,將更多信貸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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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符合聯合授信要求的大型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通過聯合授信機制向企業提供融資,或向聯合授信委員會上報融資行為。《辦法》規定:“已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成為聯合授信委員會成員銀行後,方可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向該企業提供融資”;“對企業的存量融資額以及擬新增融資額合計不超過企業融資總額5‰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企業不突破聯合授信額度的前提下,可不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向企業提供融資。但應在每次融資行為發生或融資餘額發生變動5個工作日內向聯合授信委員會報告該筆融資的相關信息”。

《辦法》旨在引導更多信貸資源配置到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領域。通常而言,大型企業融資渠道廣泛,可能同時享受多家銀行的信貸資源,還可以通過債券、股票等渠道獲取直接融資,而小微企業更加依賴銀行信貸,《辦法》旨在促進信貸資源更多向小微企業、創新企業、“三農”等融資來源較少或國家支持鼓勵的領域傾斜。

二、聯合授信機制強調市場導向

聯合授信機制主要通過成員銀行協議、銀企協議和聯席會議決議三個協議機制來實現。前兩者是法律合約,聯席會議決議是內部約定。成員銀行之間,簽署成員銀行協議,組建聯合授信委員會;聯合授信委員會全體成員銀行和企業之間簽署聯合授信框架協議(即銀企協議),聯合授信委員會與企業之間確定聯合授信額度,並建立企業融資臺賬,對已確認的企業實際融資及對集團外企業擔保,在融資臺賬中等額扣減企業剩餘融資額度。聯合授信額度包括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渠道的債務融資,以及對集團外企業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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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授信機制堅持依法合規、市場導向和公開透明的原則,各家銀行之間可以實現企業信息共享,但融資條件和授信決策由銀行自主決定、自主定價、不受統一約束,銀行和企業之間自由選擇合作對象。(1)聯合授信機制的主要功能包括:協商確定聯合授信額度、監測聯合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和建立預警機制。(2)銀行間可以實現企業信息共享,《辦法》規定:“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同一企業進行授信時,可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共同收集彙總、交叉驗證企業經營和財務信息”。(3)銀行自主定價,《辦法》規定:“聯合授信委員會可以根據企業的風險狀況提出風險防控要求,但不得統一規定對企業的利率、期限、抵(質)押要求等融資條件。成員銀行在不違反成員銀行協議的前提下,自行確定融資條件,自主作出授信決策、獨立進行審批,並按照本行對企業風險的評估,實施後續管理和資產分類。”(4)企業自由選擇,聯合授信機制採取開放進入的方式,非成員銀行只要認可並承諾遵守成員銀行協議即可自動加入並對企業提供融資。企業在聯合授信額度內可自主選擇融資業務合作對象。

企業集團實際融資總額不包含集團內金融類子公司。《辦法》規定:“計算企業集團實際融資總額時,應包括各成員銀行認定的該企業集團所有成員(不含集團內金融類子公司)的融資。”然而,應當指出的是,在銀監會5月4日發佈的《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銀保監會令[2018]1號)中規定:“同業集團客戶成員包括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對該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限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也就是說含金融機構的集團,適用同業客戶風險暴露一級資本淨額的25%的上限,集團風險暴露未剔除金融機構。可見,《辦法》針對的是多家銀行對同一企業集團的聯合授信,尤其是非金融企業的多頭授信、過度融資行為;大額風險暴露監管針對的是單家銀行對同一企業集團的風險暴露集中度,也包含對同業集中度、機構間風險傳染的控制。

三、過渡期安排

新增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1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存量符合條件的企業應在辦法實施3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企業符合第六條明確的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條件時,應通知銀行業協會。銀行業協會協調企業的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在1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按照本辦法規定應建立聯合授信機制的企業,相關債權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本辦法實施3個月內建立聯合授信機制”。

超過聯合授信額度的企業存量融資,應在3年內有序退出。《辦法》規定:“聯合授信機制建立時,若企業存量實際融資總額超過聯合授信機制確定的聯合授信額度,聯合授信委員會應與企業協商確定達標過渡期,報銀行業協會備案。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

特別提示:本報告內容僅對宏觀經濟進行分析,不包含對證券及證券相關產品的投資評級或估值分析,不屬於證券報告,也不構成對投資人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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