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了就夠了嗎?

隨著人們的權利意識的增強,越來越多的夫妻之間會簽訂婚內財產約定,而是否只要簽了財產約定就一定有了保障呢?這裡劉亞娟律師來和大家探討一下,對家庭裡面最主要的財產——房產,婚內財產約定的約束力究竟有多大?

約了就夠了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一條為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鋪平了道路,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即使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也可以約定為共同所有。很多人對婚內財產約定的理解就止步於此了。

但是法條不能孤立的看,婚姻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了:“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是關於贈與的,內容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根據這一條,即使是夫妻之間,關於贈與房產的約定,在房產過戶以前是可以撤銷的。

而對於將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財產的婚內財產約定,雖然名稱叫“婚內財產約定”,但是其實質上是將一方的財產無償轉讓給另一方的行為,也就是“贈與”。應當認為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是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一般性規定,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是對於房產的特殊規定,特殊規定優先於一般性規定,所以關於一方婚前房產的約定是應當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來認定的。

在此,劉亞娟律師提醒大家,不管是婚內婚外,凡是約定房產份額或者歸屬的,一定要及時去房屋產權登記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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