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適用與解釋的大戲:民警偷拍上司案中的 規範衝突及其調適

近日,一則民警偷拍上司案的報道,引發了一小波評論,跨過一個週末又迅速歸於平靜。在我看來,這個案子的報道與評論,並沒有窮盡其中的意味:事件主角關係的特殊性聯結的規範的特殊性,並未得到恰當而充分的闡述與釋明——類似於買櫝還珠,因而要算得上未合理消化的新聞與法治事件。

法律适用与解释的大戏:民警偷拍上司案中的 规范冲突及其调适

事件涉及的法律規範

關於這些法律適用的衝突,當事人及其律師之間雖有解釋,卻缺少針對性,未能形成往復推進從而疑義盡釋的辯論。專門的評論,則針對官員行為的私人性及因後果不嚴重不構成瀆職的警方解釋,進行了針對性的駁論。

各種法律規範的適用

如此,本文首先的任務是對各種法律規範的衝突、競合、疊加性適用進行評論。

其二,關於偷拍行為的內部與外部行政評價(處罰)。因為只有一個行為,依一事不再罰的法治原則,除非法律規定的並罰情形,如“禁閉+扣罰績效工資”,只能處罰一次。案中對偷拍者實施了(對於被處罰者而言)性質、效果完全一樣的二項處罰:一是濫用職權的行政處分(禁閉),二是作為治安違法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顯然悖於法律適用的原則。

二人關係的特殊性與複雜性

這就是本文重點要研究的問題。這個問題的難點,最複雜最重要的就在於二人的身份與特殊的相互關係:警察+上下級同事。

作為警察,為偵查之職務需要,是可以採取一些侵及公民權利的強制措施的。然而,因其秘密性——偷拍這種措施的要緊處,就在於偵查對象因為無從知曉而無法防禦——而為普通的偵查程序所禁止。然而,在經過特別程序批准後,至少是可以作為證據線索的收集手段使用。從相關報道看,在這個案子裡至少是沒有批准手續的,因而在內部行政評價中被認定為違反有關程序,受到行政處分。如此看來,至少這個行政處分是有道理的。再前進一步,假如偷拍者不是警察——不涉及擅自動用特殊偵查措施的職務限制,而是普通公民,出於監督官員的目的為此行為,又當如何評價?

如此,我們又可以得出一個進一步的結論,本案中實施偷拍的警察,無論於職務,還是普通公民的監督權利,都可以說是於法無據,應當接受相應的否定評價與責任追究的。事實上,當像本案中的偷拍警察做出這一決意的時候,他應當是明白箇中是非的,他只是把這裡面的責任當作“為民除害”的代價罷了。

最後,作為警察上下級同事間的偷拍,又當如何評價?這是迄今為止最後的空白了。對於這種關係的特殊性,在模糊的常識中,應當是有涉及的。警察,雖然是文職,但其性質與軍隊是相當接近的——警察要完成“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的任務”,是必須“提高公安隊伍的戰鬥力”的,這裡的戰鬥力,因為是以常常表現為暴力、暴力集團的“違法犯罪”為對象的,當然與“暴力集團”性質相近甚至相同。中國古代,用描述信服的面與裡的“袍澤”一詞來稱呼戰友關係,要表達的語意就是對外互相保護,對內相互禮讓、幫助與提攜,以及維持袍澤情感的特殊的內部關係。所謂對內相互禮讓提攜的關係,就是要求除非涉及直接損害內部團結的情形,袍澤之間是不應當相互追究的。

在本案中,在一個單位中的上下級警察,只有出現諸如“剋扣糧餉”“虐待部屬”之類利用內部關係中的職權或者便利,損害內部團結,損害團體利益的情形,才可以直接以同事的名義追究。相反,類似本案上司偷歡之類的表現,基本上可以排除利用內部關係中的職權或者便利,損害內部團結之類的問題,因而,警察內部通常是不提倡或者至少是相當忌諱此類追究,尤其是尋求外部力量追究的舉報的。總而言之,如本案,在上下級關係的警察之間的偷拍與舉報,在“公安隊伍”這種特殊的機構內部,是有違職業倫理,應當受到否定評價的。

好在,雖然這些話沒人說清楚過,涉事公安機關的處理以及公眾對此的評論——至少是沒有完全否定公安機關的處理,均表明人們對以上內部關係規則,至少是有模糊的共識的。然而,做事的固然可以行勝於言,說話的卻不可以——任道理與公義掩映於黑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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