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2年2月,韋某和謝某離婚,約定女兒由母親謝某撫養,但未對探望事宜進行協商。離婚後韋某雖居住在外地,但不定時探望過女兒。
2017年7月,雙方因探望事宜產生分歧並引發矛盾,此後韋某未再看到過女兒。
2018年1月,韋某訴至法院,請求恢復探望。一審法院對韋某的探望時間和方式作出了判決,判決韋某可每月兩次、每次週日一天(除寒暑假外)對女兒行使探望權;寒暑假期間分別有7天和30天的探望時間等。謝某不服,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
法庭調查
2018年3月,上海一中院公開審理該案,謝某、韋某雙方均到庭參加庭審。
謝某認為一審判決僅考慮平衡父母的探望權,未考慮孩子的實際情況,請求二審改判縮短韋某的探望時間。
而韋某認為探望權是自己的合法權益,一審判決無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庭辯論
本案爭議焦點為:
1、行使探望權的時間長度如何把握?
2、身在外地,如何保障探望權具有可行性?
謝某稱女兒週六全天、週日下午都要參加課外培訓,韋某每月兩次、週日一天的探望時間,會影響女兒的學習。
韋某則稱自己是教師出身,能輔導女兒學習,而且女兒週日下午的課外培訓,自己可以負責接送。
謝某稱韋某現居外地,在滬無固定工作和住所,行使探望權有許多不便。而且寒暑假韋某要將女兒帶到外地生活,改變了女兒的生活環境,不利於女兒的健康成長。
韋某則稱自己雖然身居外地,但願意克服困難來滬探望女兒。寒暑假將女兒帶回老家居住一段時間,更有利於父女的感情交流,有利於女兒的成長和提高。
法院判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每月兩次、每次一天的探望頻次時長,不會嚴重影響到孩子的學習,符合常理,亦能滿足父母子女之間的正常情感需求。
結合二人女兒目前的年齡、生活狀況,寒暑假期間集中探望可使女兒有機會短暫地隨父親共同生活,有助於女兒加強和父親之間的交流、溝通,充分享受父母完整之愛。至於韋某在上海是否有經常居住地、工作,不影響其對女兒行使探望權。
上海一中院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欣法官提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要實現良好的探望效果,離不開適宜的探望方式以及相關各方的努力與配合。離異雙方應以孩子的利益為重,從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正確處理探望事宜,將離婚對孩子的傷害降到最低,讓孩子充分享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
來源 |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丁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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