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42人被采取留置措施

据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志强介绍,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省各级监委严格按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审慎使用留置措施,实践中坚持把握三个要件:一是涉案要件。留置适用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是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行为,而且是严重的,其他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轻微的,一般不采取留置措施。二是证据要件。留置的证据要件,是监察机关已经掌握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且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三是法定情形。具备下列法定情形之一:(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2)可能逃跑、自杀的;(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留置的上述三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必须严格掌握,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件,才能对被调查人实施留置。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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