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人李某因與被告人周某某債務糾紛案,向安寧法院提請了訴前財產保全。安寧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了被告人周某某名下所有的奧迪轎車一輛,並將該車交由自訴人李某保管。
但是,之後被告人周某某以朋友結婚用車為由,將車從自訴人李某處開走,至今不還。
2016年8月15日,安寧法院對自訴人李某與被告人周某某債務糾紛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由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30日內償還自訴人16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未履行,自訴人於2016年10月12日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拒不交出查封財產,也未提供車輛下落,造成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第一
2017年5月10日,安寧法院將被告人周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第二
同年6月24日,安寧法院給予被告人周某某司法拘留10日,被告人周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
第三
自訴人李某以被告人周某某構成拒執罪,向本院提起控告,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
安寧法院於2018年5月22日予以立案。
立案了!立案了!立案了!
經安寧法院審查,根據被告人周某某存在逃避執行,變更居所等情況,為避免在本案中可能存在逃跑和逃避審判的行為,安寧法院依法決定對被告人周某某進行逮捕,安寧市公安局於2018年6月5日對被告人周某某執行了逮捕。
等待他的將是法庭的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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