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一市民投訴商家索賠精神損失費5000元!

        同一個商家、同一天、同樣的兩項服務項目,網上訂單“僅售298元”,店堂標價是309元,消費者用手機網上訂單後、到這個商家去消費,這個商家應該按照網上訂單的價格來收費,還是按照店堂標價來收費?

        近日,永康發生一起這樣的、浴客投訴商家“不按網上訂單來收費、留客時間太長久”、索賠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消費糾紛,給喜歡網上訂單的消費者、實體店和第三方交易平臺都提個醒。

  浴客投訴:實體店不按網上訂單收費

        李先生,永康市前倉鎮人。

        5月29日下午2點18分左右,李先生用自己的手機上某某網,訂購了永康市城區一家浴業有限公司的“單人海納百川一式+浴資各一次”的服務套餐,支付了相關費用298元。這個網上訂單標明該公司的這兩項服務“總價值378元(單人海納百川一式339元+浴資39元),團購價298元,節假日通用,免費WiFi,免費停車位”等。

        當天下午2點20分左右,他進入永康市該浴業有限公司營業場所,進行洗浴之後,接受了名為“海納百川一式”的按摩服務。

        下午3點半左右,他去總檯結賬時,把網上訂單的驗證碼提供給服務員、要求驗證付款298元。可是,總檯的服務員、還有後來到場的兩個經理都認為: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不是某網的合作商家,不能按照某某網的這個訂單來收費,堅持要求他按照該公司店堂上所標的價格來支付現金309元,不支付這309元不讓他離開該公司。雙方爭了起來,打起了“口水戰”,但是肢體衝突是沒有的,李先生因此在該公司滯留了一個多小時。

        下午4點58分左右,李先生報了警;警察很快到場,接下來請雙方一起到派出所進行了調查和調解,當夜調解不成功。

永康一市民投诉商家索赔精神损失费5000元!

商家解釋:該公司現在已經不是某網的合作商家

        接訴後,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致電某某網,要求核實“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是不是某某網的合作商家?”5月30日下午,某某網一個姓張的、工號為3046515的工作人員電話回覆永康市市場監管局稱: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現在已經不是某某網的合作商家。

        既然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現在已經不是某某網的合作商家,那麼為什麼消費者李先生能在某某網上訂到永康該公司的單?5月31日,被投訴公司代表解釋稱:2015年上半年,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找某某網合作,某某網當時把該公司網上信息搭建好,但是當時雙方未合作成功。2016年9月14日到2017年9月14日,雙方簽訂合作協議,進行了為期一年的合作。這次合作到期結束後,雙方沒有繼續簽約合作。到今年4月份,某某網由於系統更新的原因,該網沒有經過永康該公司同意,就繼續把永康該公司相關信息進行上網宣傳了。實際上,永康市該浴業有限公司現在已經不是美團網的合作商家了。對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解釋,某某網也表示認可無異議。

        永康該公司承認其店堂標明的價格是:“海納百川一式339元/70分鐘(注:做此項目免浴資一位)”,承認5月29日下午要求李先生按照店堂標價、用現金支付上述兩項費用309元情況屬實,承認因此耽誤李先生在該公司滯留時間有一個多小時,確有不對之處。

        12315觀點:此事責任主要在某某網;浴客應該支付相關服務費用,索賠精神損失費5000元依法不支持;建議永康商家先解決浴客的合理訴求,再解決與某某網的糾紛

        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調查後認為:消費者李先生和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之間存在著洗浴、按摩服務的消費合同關係,李先生接受這兩項服務後,支付相關費用給該公司是應該的。

        至於支付的具體金額和支付的方式,是按照網上訂單的金額、用驗證碼來驗證付款,還是按照店堂標明的價格、用現金來支付,要看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是不是某某網的合作商家?要看該網上訂單是不是李先生、某某網、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目前各方舉證,應該認為今年5月29日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與某某網之間沒有合作關係,李先生與永康該浴業有限公司發生這次消費糾紛,責任主要在某某網。

        上門都是客,做生意講究和為貴。考慮到該浴客是住院病人等因素,12315工作人員建議永康該公司多為浴客考慮點,先解決浴客的合理訴求,再解決自己與某某網之間的糾紛。

        對李先生投訴索賠精神損失費5000元的要求,因為李先生沒有提供相關事實證據,依法不應該支持。因為根據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37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侵害消費者人身權益,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情節嚴重的;(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物品的; (三)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四)其他給消費者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商家:給浴客免單,再送浴票28張

        5月31日下午,幾經協商,雙方最終自願達成一次性和解協議兩條:一、5月29日下午李先生在某某網訂單時已付“單人海納百川一式+浴資一次”的費用298元,由李先生自己向某某網申請退款。二、被投訴浴業有限公司對消費者李先生5月29日下午在該公司接受“海納百川一式+浴資一次”服務後、本來應該支付的這兩項服務費用(如果按照店堂上標的價格是309元、如果按照網上訂單團購價是298元)全部予以免收;另外贈送給李先生28張浴票,每張浴票價值39元,無消費時間限制、無其他額外附加條件。其它雙方互不追究。

        6月1日,李先生打電話告訴永康市市場監管局12315工作人員稱:“298元網上訂單款已經退回,獲贈浴票28張也已經拿到了,謝謝12315盡心盡力幫我維權”。

通訊員:翁長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