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煉製成品鉛錠,邯鄲16名涉案被告人最高獲刑五年

非法處置廢舊電瓶煉製成品鉛錠,邯鄲16名涉案被告人最高獲刑五年

6月5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組織全市基層法院,對6起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涉案的16名被告人中最高獲刑五年。

其中,段某某等7人非法處置有毒物質(廢舊電瓶)嚴重汙染環境一案備受關注。據瞭解,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段某某將收購來的廢舊鉛酸電瓶2345餘噸,銷售給黃某某、趙某某經營的鑄造工廠。黃某某、趙某某在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將廢舊鉛酸電瓶交給工人拆解、煉鉛,並將拆解下來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電瓶蓋、煉製的成品鉛錠以及在煉鉛過程中產生的煙道灰、廢渣等向外銷售。

2016年春節後,段某某介紹郭某某、陸某某與梁某某認識後,梁某某在明知郭、陸二人沒有處理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將其養牛場內的工廠和一套拆解煉鉛設備租賃給郭、陸二人。郭某某、陸某某將從段某某處購進的814噸和從別處購進的155餘噸廢舊鉛酸電瓶,交給工人拆解、煉鉛。徐某某負責粉碎拆解下來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郭某某、陸某某將粉碎後的廢舊鉛酸電瓶殼、電瓶蓋、煉製的成品鉛錠以及在煉鉛過程中產生的煙道灰、廢渣等向外銷售。

邯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黃某某、趙某某、郭某某、陸某某、徐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有毒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段某某、梁某某在明知他人拆解廢舊鉛酸電瓶用於煉鉛的情況下,或向他人提供廢舊鉛酸電瓶,或為他人提供場地,為他人經營提供幫助,系共同犯罪,其行為均已構成汙染環境罪。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個月至四年六個月不等,並分別處1萬元至4萬元罰金。

本次集中宣判的6起汙染環境案件分別由邯山區、復興區、峰峰礦區、大名縣、廣平縣進行審理,有3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其餘3起案件為通過私設的暗管、滲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行為。

近年來,邯鄲市法院對汙染環境犯罪案件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予以嚴厲打擊,這是四年來第五次組織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集中公開宣判,彰顯了邯鄲市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決心和力度,震懾了汙染環境違法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