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至今為止,深圳齊家律師團隊製作的深圳首份離婚案件大數據報告已經推出2個主題,本次繼續推送第3個主題——起訴篇。本次起訴篇共耗時240多小時,涉及1312份裁判文書。除了告訴你關於起訴的數據之外,小齊更希望能帶你看到深圳離婚案件數據背後的起訴真相。

齊家寄語

作為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小齊經常聽到客戶說的一句話是“我已經決定了要起訴離婚”。所有的婚姻,當開始的那一刻,總是那麼幸福和美好;所有的婚姻,當結束的那一刻,又總是那麼痛苦和糾結。而一切結束,又都開始於那一句“決定了”。那麼,“決定了”真的意味著“確定了”嗎?

本次主題--起訴篇

以原告起訴作為切入口,來分析從起訴之後可能涉及的撤訴、上訴、駁回起訴三個維度,看看離婚案件中的那些當事人真的想好了嗎?而離婚案件上訴爭議的核心又是什麼?這背後又代表著怎樣的心態?作為律師,又是否想過代理的案件被駁回起訴,駁回起訴背後又包含著哪些核心問題?小齊帶你一一解開謎團。

一、撤訴

1、起訴真的是一切痛苦的終結嗎?

在1312份樣本中,一審起訴後又撤訴的案件佔全部一審案件的61%;而二審上訴後撤訴的案件佔全部二審案件的36%。需要說明的是,對於一審撤訴比例高達61%,這一數據,也許並不能如實反映深圳法院實際的一審撤訴比例。而“61%”的數據被統計出來後,小齊也著實有些吃驚。但不論是61%還是51%或是其他,至少從某種程度上反映出,不少人以為起訴是痛苦婚姻的終結,於是,無論是否真的已經想清楚,仍然會作出起訴離婚的選擇。但是,高撤訴比例的數據告訴我們,沒有想清楚的冒然起訴,只會讓已經混亂的婚姻,變得亂上加亂。

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2、誰是起訴和撤訴的始作俑者?

小齊統計後發現,一審撤訴案件中,男性提出撤訴的比例為33%,女性提出撤訴的比例為67%。而恰巧的是,這一數據與男女提出離婚訴訟的比例相同。兩組數據恰恰反映出,女性在面對婚姻時,她的選擇和判斷會更加感性,更容易提出離婚,同樣也更容易撤訴。此外,還反映出在面對結束婚姻時,女性會因為子女、情感、家庭等多方面因素,最終選擇不捨。

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3、“不捨得”與“就這樣吧”

根據樣本顯示,一審案件中,撤訴理由比例最高的是“主動申請撤訴”,為73%;而二審案件中,撤訴理由比例最高的是“未交訴訟費”,為57%。雖然同為撤訴,但一審撤訴與二審撤訴的不同理由,反映出了當事人的兩種截然不同的心態。一審中,“主動申請撤訴”更多的反映出當事人對婚姻的不捨得,所以用撤訴的方式試圖恢復到起訴前的狀態。而二審中,無論這種認可是基於對一審判決結果的無奈,還是基於對前任的一絲親情,“未交訴訟費”最終反映出當事人“就這樣吧”的心態。因為“未交訴訟費”更多的意味著,以不交訴訟費的形式來認可一審判決結果。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

4、起訴離婚,是警告對方重視婚姻的好武器?

由於二審撤訴裁定中,均沒有列明當事人撤訴的具體原因。因此,小齊只統計了一審的撤訴理由。對於列明瞭理由的案件,部分撤訴裁定記載的明確理由是“已和好”或“已協議離婚”。而對於其他撤訴理由,無論呈現出來的是什麼,但最終逃不掉的是已經和好無須離婚,又或者已經破裂去民政局離婚。“已協議離婚”的背後更多的是中國人骨子裡信奉的“好聚好散”,所以即使離婚,也寧願選擇去民政局籤協議,而不願意到法院打官司。那麼,“已和好”的背後呢?究竟是幡然悔悟,還是驀然回首,亦或是將訴訟作為最後警告對方的威脅武器?但小齊認為起訴真的不是好武器,有時候,經歷過起訴一遭的婚姻,留下的不是珍惜,而是永久的傷痕和不信任。

二、上訴

1、上訴——不休的戰場?

小齊以400份判決書為樣本,統計二審上訴比例為17%。無論出於什麼原因,戰場總是這樣,雖由一方提出開始,但一旦開始之後,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單方面決定結束。

2、“情感”和“金錢”都是心中唯一

就上訴案件中單一性上訴理由,小齊進行統計後發現,“是否離婚”和 “財產分割”的上訴理由比例一樣高。“是否離婚”集中反映出離婚案件的一大特徵,一方堅持離婚,而另一方又堅決不離,於是產生了情感的拉鋸戰。而“財產分割”卻反映出,當婚姻中的男女已經不再討論感情時,剩下的只是金錢的爭論。

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3、當什麼都不剩下時,只剩下金錢

由於多數離婚案件中,上訴理由不是單一性理由,更多的是多種理由的組合。於是,小齊對多種理由下每種理由的提出數量進行分別統計,最終發現,“財產分割”是排名第一位的上訴爭議焦點,而產生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是,由於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伴隨而來的單位家庭的財富也不斷增加,於是,當家庭解體時,家庭財富就成了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

1312份裁判文書說起訴離婚那些事兒|齊家

三、駁回起訴

1、離婚訴訟,不能踩的“雷區”?

大部分人認為,只要去法院起訴,法院就一定會受理,但現實中並不是這樣的。 經小齊統計樣本後發現,法院駁回起訴的比例為1%。如果僅僅看1%,似乎數據並不高。而這些駁回起訴案件中,不乏律師代理的情況。所以,即使被駁回起訴的案件不多,但為了防止律師代理事故的發生,這仍然值得被大家關注。

2、不能起訴的情形,你真的知道嗎?

根據統計,小齊發現,在樣本中有8件被駁回起訴的案件。對於其中7件被駁回起訴的案件,具體情形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

第二,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

第三,原告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

第四,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定居國法院不予受理的;或,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而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定居國法院不予受理的。

而以上理由,也是法律規定的不準予起訴的法定理由。

但對於最後1件案例,法院認為原告適用管轄原則錯誤,並認為因受案法院沒有管轄權,而最終做出駁回起訴的裁定。而小齊認為,法院的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這一案件的具體案情為:法院已查明被告“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已服刑“至今已接近三年”,並認為“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於是得出結論“本案不符合本院受理條件,應駁回原告起訴”。

本案的裁定結果存在幾點疑問: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是對於原、被告雙方均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時,確定案件地域管轄的規定,對於只有被告方當事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監禁時,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和第四項的規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參見《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民轄19號民事裁定書》;因此,本案例中,原告適用“原告所在地”不存在管轄錯誤。

第二,即使存在地域管轄錯誤,也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駁回起訴。

可惜的是,因這起案件的原告沒有聘請律師,因此律師意見自然也無法傳遞給裁判者,最終導致了本案被錯誤的駁回起訴。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威科先行數據庫,包括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內2015-2016年期間離婚糾紛全部1312份裁判文書(其中判決書400份,裁定書912份)

因離婚糾紛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判決書隱去了個人信息,因此,本次數據不包括無法統計部分。

特別感謝:

本次報告依然得到了眾多齊家好友及無邊界團隊的大力支持,在此小齊表示鄭重感謝!感謝同行韓建律師、遊潤惠律師、沈麗錦律師的專業指導,感謝好友馬瓊,等等;感謝齊家的無邊界團隊李金蓉和齊家的小夥伴們,齊家的每一次精彩,都有你們的極致付出!齊家家事,提供有溫度的法律服務!

法條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交納訴訟費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請,或者申請司法救助未獲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仍未交納訴訟費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

(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四條:“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在答辯期間屆滿後未應訴答辯,人民法院在一審開庭前,發現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