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分析」湘政函「2013」84號文的補償標準是否合法與公平?

「法條分析」湘政函「2013」84號文的補償標準是否合法與公平?

摘要:近日,湘潭市因為濱江風光帶、下攝司大橋等“大美湘潭”建設項目,由天易示範區管委會與項目用地範圍內的諸多農民談及拆遷補償。在2017年開始至今,已經有幾百戶農民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補償的依據為《湘潭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湘政函【2013】84號文)(下稱84號文)。本文將對84號文的合法性、公平性做出評析。

84號文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84號文的基本補償標準為:按人和按面積相結合補償,每人35平米樓房,每平米給貨幣補貼為2800元;房屋按重置重新價最高每平方為1450元。另外還有裝修、附屬設施,獎勵、搬家費、過渡費、交通費等各種費用七七八八的加起來每個人頭平均三十萬元出頭,這是原來早籤的,後來有些人不能接受,便提高到40萬元每人頭。——這個數字也不知道怎麼算出來的,總之就是看人!

這裡的被拆遷戶有一個基本情況,就是他們都屬於易俗河鎮,已列入湘潭市城市規劃區範圍!

84號文是在2013年4月22日經湖南省政府批准的,距今已是快5個年頭了。湘潭市、或湘潭縣的房價已達到五六千元每平米。

比如說,有一家三口人,房子七百平米,按管委會根據84號文計算的結果,補償是180多萬元,但如果用這點錢在縣裡只能買到300多平方米。當然,有人可能說,三口人住三百平方還不行?但人家為什麼原來的七百平方非要換成三百平方呢?本來,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司法解釋,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是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標準的,只是需要扣除土地補償款!

所以,房子面積大的、人口少的按這個標準最不划算,所以這種情況的村民拒絕接受這個補償,甚至有已籤協議的也起訴至法院,以顯失公平為由撤銷!

84號文是否符合國家的補償規定

造成以上局面的根本原因是84號補償標準未予調整,已不能適應現如今的房價和物價水平。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國土部和湖南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具體如下:

首先,基於易俗河鎮被列入城市規劃區的事實,對該地上房屋拆遷適用84號文的標準進行補償本身違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最高院如此規定是合理的,就是考慮到拆遷當時的房價和物價水平,以保證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其次,2010年5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通知》規定開篇就提出需充分認識徵地拆遷工作,防止出現因拆遷導致社會群體性事件,在第二項指出“嚴格執行農村徵地程序,做好安置補償工作,已經實施的安置補償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說明國務院已經重視補償標準過低造成的嚴重社會問題。2010年7月13日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一部分第一項明確規定:“各地應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徵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徵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應按此要求儘快調整修訂。未及時調整的,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可知及時調整徵地補償標準是通過用地審查的必要條件。

84號文的補償標準近5年未調整在此處凸顯出兩大問題,第一是違背國土資源部《通知》的明文規定,屬於有令不行,湘潭市政府不作為;第二是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徵地本身存在違法之處,也違反了國土部的以上規定。

84號文在保障農民長遠生計的有失公正性

最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集體土地上徵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辦發〔2014〕21號)第二項規定“建立徵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原則上每3年對徵地補償標準進行一次調整。各市州要結合實際,研究制定集體土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標準調整方案及房屋拆遷補償辦法,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目前實施的地上附著物、青苗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在近3年未作調整修訂的市州,應及時組織調整修訂。”而84號文是在2013年4月22日批准通過,至今對辦法中地上物、青苗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未予調整而仍然適用,顯然是不當的。

事實上,84號文與湖南省域範圍內其他地市的補償標準也明顯拉開了距離,比如株洲、婁底市集體土地安置補償標準已經依法定年限調整。株洲現在適用的是2017年3月頒發的《株洲市集體土地徵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株政發〔2017〕5號),婁底是2016年7月頒發的《婁底市集體土地徵收及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婁政發[2016]13號);衡陽是2015年12月28頒發的《衡陽市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衡政辦發〔2015〕73號)等,相比之下

湘潭市的安置補償標準是最低的,明顯不合理。

如此看來,84號文適用五年前的標準根本不能保證農民原有生活水平質量、亦不能保障人民的長遠生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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