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怎樣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

損害賠償重婚的;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重婚,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其表現為法律上的重婚(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離婚時,怎樣才能請求損害賠償

重婚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它也稱姘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過著隱蔽的同居生活,不以夫妻名義,也不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

三,“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

虐待

四,遺棄是指對於需要扶養的家庭成員,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具體表現為經濟上不供養,生活上不照顧,使被扶養人的正常生活不能維持,甚至生命和健康得不到保障。

相關法律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一條、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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