扒竊195元 獲刑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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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近日,江華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扒竊195元的陳某某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情回放】

2016年3月25日9時許,在江華瑤族自治縣某菜市場內,陳某某到處晃悠,突然發現盤某外套口袋露出一些現金,便尾隨盤某到一菜攤處,趁盤某彎腰買菜之際將盤某口袋內195元現金盜走。陳某某當場被路過群眾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在抓獲過程中,陳某某將扒竊的現金丟在地上。另查明,陳某某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12月23日被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法官說法】

審理此案的法官陳箐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只要行為人實施扒竊行為,無論金額大小,都構成犯罪。本案中,陳某某雖然扒竊的金額不是很大,但仍構成犯罪。陳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未給被害人造成損失,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但陳某某有犯罪前科,應酌情從重處罰。因此,法院綜合案情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溫馨提示】

扒竊已經入刑,無論竊得金額多少均構成犯罪。奉勸不走正道者千萬不要因一時糊塗將自己送進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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