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责任免除?

盆友们,好几天没来了,有没有想我呀?有人留言说,最近发得少,是不是为了避风头。嗨,财经姐这么爱国敬业,三观周正,怎会有如此烦恼。无非是“忙+懒”罢了。

所以今天的文章,也算半偷懒之作,过两天再给大家发潜心研究的产品赏析。

今天的内容呢,不复杂,也不需要分析,只是把市场上各个产品的责任免除拉出来给大家看一看,which经常被大家忽略,但其实却是很重要的内容。

我们看产品,经常容易陷入一个死穴,那就是拿自家产品的缺点和其他家产品的优点比,或者反之。其实吧,每个产品的优点背后,都自有其用意。所以,学会辩证、全面地看待,方能时刻清醒。

看人如此,看保险,亦如此。

PS:文中涉及的公司及产品,与财经姐无任何利益关系。

什么是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免除与保险责任相对,又称为“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依法或依据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的风险范围或种类,其目的在于适当限制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在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里,责任免除是要黑色粗体字突出显示的,通常会以这样的文字开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这后面跟着的,就是责任免除的内容了。

同样的情况下,责任免除越少,享受的保障范围就越大。(注意前提条件哦)

当然,身故、全残、重疾、意外等不同责任,有不同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也会有明确的说明,一定要看仔细。比方对“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重疾责任中要除外,而身故责任中则通常不用。

今天主要讲讲身故责任免除的差别(重疾责任免除差别没那么大)。

身故三条免责

下面来看一下,身故免责就三条的,有哪些公司(貌似都是外资/合资呢),所以,同学们,以后别上来就问我,你觉得莫某公司怎么样,好还是坏。一家公司,哪是一个好字或坏字能概括的。

据财经姐不完全统计,身故免责只有三条的,有大都会和信诚,都是早年的合资公司(如果财经姐有遗漏贵公司的,请在留言处留言,我会置顶的)。

大都会: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信诚: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以上两家公司,所有产品的身故责任免除,都是上述三条(公司之间几乎无差别)。

友邦:

与前两家公司不同,友邦并非所有产品的身故责任都是三条免责,而是有选择性地对高净值传世系列产品做了三项免责的特殊处理,其他产品还是常见的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身故七条免责

以下出场的是身故七条免责方阵,因为数量庞大,不一一列举了,选取几家大公司作为代表。

平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与上面三条免责比起来,多了(4)-(7)。

国寿: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写完了才发现,国寿竟然是八条,比大多数公司多了第六条,不晓得是不是带病逆选择的太多了。

太平/太平洋/新华/泰康等等: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其他公司,基本也是如此,不一一列举。

苦口婆心:

保险产品是一个复杂的东东,责任免除只是其中的一项,你可以因此倾斜某个产品,但是也不要忽略了其他因素。包括价格,包括品牌、服务、理赔,甚至颜值(每个人都有颜值,公司当然不例外咯)。另外,文中提到的三条/七条,是仅针对身故责任的,不包含重疾责任以及其他责任免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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