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升級、發票開具……5月1日後,這些增值稅操作您可知曉?

系統升級、發票開具……5月1日後,這些增值稅操作您可知曉?

隨著《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關於統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3號)、《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7號)、《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等相繼公佈,5月1日深化增值稅改革的各項政策已基本明確。

今天,微企寶君就整理了近期大家比較關心的幾個問題,有需要的可以關注一下。

關於系統升級

(一)稅控設備是否需要升級才能開具新稅率的發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第十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在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納稅人應當按照更新後的《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開具增值稅發票。轉登記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應當及時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稅控設備變更發行和自身業務系統調整。

因此,4月30日之前相關開票軟件服務商將對企業端開票軟件進行在線升級,5月1日起納稅人可開具新稅率發票。

關於發票開具

4月30號前發生的業務,5月1號調整稅率後開具的發票,適用什麼稅率?如何開具?

答:根據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因此有關稅率的適用應根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進行判定,即:相關銷售行為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5月1號以後補開發票應按原適用稅率,但需要在開票軟件中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

提示: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採取託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託收手續的當天;

(三)採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採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託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並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四)納稅人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五)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來電人反映其為建築安裝類企業,工程週期較長。若合同在4月30號前簽訂,但項目驗收並開具發票在5月1號之後,按什麼稅率開票?

答:根據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因此,無論項目驗收時間或開具發票時間是否在5月1號之後,納稅人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建築服務,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判定相應的適用稅率。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則該部分建築服務銷售額應適用11%稅率。

提供設備租賃服務的企業,如果按期收費,服務期正好跨越5月1日,該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按17%還是16%?

答:根據1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

因此,納稅人提供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租賃服務,其服務所屬期跨越5月1日,應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並判定相應的適用稅率。如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4月30日之前的,則該部分設備租賃服務銷售額應適用17%稅率。

整理:微企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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