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微思紀」利用職務之便騙取補償款100餘萬元 洪山區社區居委會委員被開除黨籍並判刑

李耀,200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04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洪山區和平街和平社區居委會委員,現為和平街和平社區居民(無業)。2016年12月6日,和平街按程序中止了李耀的黨員權利。

2009年至2011年,李耀在擔任和平街和平社區居委會委員期間,在該社區居委會協助一項目拆遷工作中,利用管控違章建房和負責協調拆遷工作的職務之便,採取違法搶建房屋、虛報申請資料的方式,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146.870733萬元。

辦案人員介紹,李耀身為中共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巨大,李耀受到開除黨籍處分。李耀因犯貪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追繳的贓款146.870733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見微思紀」利用職務之便騙取補償款100餘萬元 洪山區社區居委會委員被開除黨籍並判刑

條例原文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黨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籍。對於個別可以不開除黨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員批准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組織批准。”

執紀者說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基層社區工作者每天都和群眾打交道,一舉一動關係著群眾的切身利益。然而,面對當前反腐的高壓態勢,仍然有少數黨員幹部心存僥倖,鑽了單位的空子謀取自身利益,利用手中的“微權力”,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侵害了群眾利益,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社會影響惡劣,受到懲處實屬必然。 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執紀監督沒有例外。對於心存僥倖的人不可縱容,加大查處力度是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此案也說明,基層權力制約和監管仍然存在著一定的盲區,一些違紀行為在開始時便沒有得到及時提醒和制止,最終才變得一發不可收拾。蠅貪雖小,但對群眾利益的影響卻是巨大的。基層黨員幹部應當嚴於律己,以實際行動當好黨同群眾密切聯繫的橋樑!(丁陽 齊陽 王雪 李洪 周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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