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蝦藥”保鮮,藥量憑“經驗” 兩漁民獲刑

撒“蝦藥”保鮮,藥量憑“經驗” 兩漁民獲刑

經常買菜的市民也許聽說過,鮮蝦捕撈上來之後,加上一定分量的“蝦藥”有利於保存。5月3日,由浙江省溫嶺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在海蝦中超量使用“蝦藥”的案子開庭審理,兩名被告人被當庭判處拘役。

溫嶺人蔡雲芳今年45歲,有一艘自己的漁船,平時靠出海作業營生。2017年10月17日,蔡雲芳駕駛漁船出海進行捕蝦作業,到10月19日,共捕獲150公斤左右海蝦。捕到蝦並清洗之後,為了防止蝦變質發臭,蔡雲芳讓水手王雪根把“蝦藥”撒到蝦上面,再放進船上的冷藏倉庫。

2017年10月20日,蔡雲芳把船開回到石塘桂岙港,溫嶺市海洋與漁業局的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船上的海捕蝦異常鮮亮,執法人員當場抽取了三份樣品。後經鑑定,樣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已經超標5倍以上,依照規定,屬於“超限量濫用食品添加劑”,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18年1月3日,蔡雲芳和王雪根到石塘派出所投案自首。蔡雲芳說,他知道“蝦藥”不能超標使用,平時都是憑經驗撒的,沒有正規操作,也不知道自己的用量有沒有超標。蔡雲芳使用的“蝦藥”是一種叫焦亞硫酸鈉的化合物,在食品工業中可用作保鮮劑,但用量受到嚴格控制,在空氣中久置易釋放出二氧化硫氣體。根據規定,焦亞硫酸鈉用於鮮水產(僅限於海水蝦蟹類及其製品)、冷凍水產品及其製品(僅限於海水蝦蟹類及其製品)時,最大使用量為0.1g/kg(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而本案其中一份樣品檢出二氧化硫殘留量達到了1.203g/kg。

檢察官介紹,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即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5月3日,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蔡雲芳、王雪根均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獲刑,蔡雲芳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4000元,王雪根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罰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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