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考知識點——監察機關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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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備考當中,大家經常會發現喜歡考最新的知識點,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其中有一節專門講監察機關,今天中公教育同大家一起來學習監察機關相關的知識點。

(一)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各級監察委員會包括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監察委是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他既不是行政機關,也不是司法機關,屬於與“一府兩院”平行的國家監察機關。

(二)產生與負責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選舉和罷免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職權。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三)組成和任期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每屆任期5年,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四)組織和職權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目前由《監察法》規定。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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