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紙業公司工作了多年,到第7個年頭的時候,他不幸患上了抑鬱症。
他向公司申請休病假,公司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向其支付了病假工資。
誰知公司發現李某在休假期間,在從事出租車運營工作。
於是公司以李某稱病欺騙公司不能上班、病假期間與其他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為由,與他解除了勞動關係。
圖自網絡
李某不服,向仲裁委申請了勞動仲裁。
仲裁委在查看了該紙業公司提交的李某從事出租車運營工作的視頻錄音資料證據,以及該公司的規章制度:
員工如有以下行為之一,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不給予經濟補償:
員工提供虛假信息及虛假的醫療證明,從公司獲取利益;
員工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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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仲裁委裁決: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與之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不論李某是否處於醫療期,只要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均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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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爺法律提示:
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和應履行的義務是對等的。
在依法享受勞動權利時,也應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恪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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