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事先将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期增强债权文书的证明力或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公证法中所称的公证,是指依法成立的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而公证债权文书是指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

那么,关于公证债权文书,

你真的完全了解吗?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一、哪些事项可以成为公证债权文书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关于合同、继承、委托、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公司章程等公证事项。具体而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且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的,公证机构可以依申请出具公证债权文书。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以及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均可以是公证债权文书的事项。如果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当事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清楚,公证机构还可以依申请赋予下列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1

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

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

各种借据、签单;

4

还款(物)协议;

5

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时如何选择公证机构?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债权文书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需要明确的是,公证机构是依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依法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因此,在选择公证机构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有资质的公证机构。

三、公证债权文书有何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更高的证明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债权人或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债务人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持公证书及执行证书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若债权文书本身确有错误或存在争议,债权人先行至公证机构处,经公证机构审查后出具不予出具执行证书的文书,债权人持公证机构出具的该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若公证机构出具的执行证书有误,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执行,债权人可持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文书,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起诉讼。

四、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如何认定?

“确有错误”的情形通常包括

❖ 债权文书没有给付内容;

❖ 债权债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债权文书约定的给付内容如数额、期限、方式等存在争议;

❖ 债权文书没有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或者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

❖ 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债权文书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为规避法律义务、损害他人利益、恶意串通进行公证的;

❖ 公证员在办理公证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行为的;

❖ 提交的证据足以推翻债权文书的;

❖ 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

❖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该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五、因公证债权文书错误造成的损害如何救济?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以“公证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关于公证债权文书,你了解多少?

供稿人:民二庭 尚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