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今天,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很多企業經營發展的重中之重。基礎層面的保護措施,是企業將涉關其核心品牌的圖形、文字等以商標權利進行確認。但商標權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有限,且商標註冊流程繁瑣、週期長。有可能商標還沒註冊下來,市面上的假貨就已氾濫。這時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有的企業就另闢蹊徑,對具有一定創意和美感商標標識主張著作權的保護。
案情簡介
法院判決
法官提示
權利人利用商標標識主張著作權保護,需注意以下問題:
1.商標標識需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
商標是在商品或服務上,用於區別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一種具有顯著性的標記。包括圖形、漢字、字母、顏色、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標識可以不具有創意和美感,但只要它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功能,就有可能成為商標。而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即作品具有獨創性和可複製性。商標標識要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需符合該兩項構成要件。一般來說,圖形商標作為美術作品中的繪畫作品受到著作權保護比較常見。
2.對於取得的著作權權屬需及時通過證據固定
我國著作權的取得采用自動保護制度,即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產生,無需履行登記等相關手續。創作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著作權轉讓合同等均可以作為認定權屬的初步證據。但是因為我國的著作權登記手續比較便捷,自證創作完成卻較為困難,即使我國採取的是自願登記制度,司法實踐中,基於舉證成本低、證明效力高等原因,很多權利人更傾向於以作品登記證書的形式固定自身著作權的權屬。
3.應就作品的獨創性程度、知名度進行積極舉證
供稿人:知產庭 杜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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