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區紀委書記談首例留置案

“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去年6月12日,隨著一聲法錘落下,北京市通州區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對該區永樂店鎮財政所原出納李某作出判決,李某當庭認罪,並表示不上訴。

這不是一起普通案件,而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後,北京市通州區紀委監委調查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是北京市首例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也是改革試點期間全國第一例審結的留置案件。此時,距我們區監委掛牌成立還不到3個月。在這麼短的時間裡能迅速、順暢辦結該案,彰顯了北京市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力度和成效。由於是全市首例留置案,我們深感責任重大,積極實踐探索,堅持把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體現出來,把審慎穩妥與依法依規體現出來,把權威高效體現出來。

2017年1月11日,我們收到永樂店鎮黨委遞交的請示,反映該鎮財政所出納李某向鎮黨委交代其挪用公款炒股的問題。初核中,我們發現李某涉嫌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嚴重違紀違法,於是根據有關規定,對李某進行“雙立案”,同步進行執紀審查和監察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

當時,監察法尚未出臺。但作為改革試點地區,我們按照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堅持早謀預研、審慎穩妥的原則,對採取留置措施的程序進行了嚴格規範。在對李某採取留置措施時,通州區紀委監委班子成員結合辦案需要,並根據上級有關規定要求進行集體研究,之後擬定了採取留置措施的文書,上報區委書記審批同意,市紀委監委批准後,對李某採取留置措施。這些報批流程,體現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領導這一政治要求。

我們還在留置對象安全方面狠下功夫,將其作為審查調查的重中之重。在對李某使用留置措施時,我們提前制定工作預案,從派人將李某帶至區紀委監委談話到送至留置場所,始終繃緊安全這根弦兒。特別是在留置期間,按照“1+2模式”,每天至少有一名室主任以上同志帶兩名幹部值守,累計達100餘人次。此外,我們從開始使用留置措施起就堅持錄音錄像,全程留痕,留存了時長470分鐘的影像資料。這既是確保審查安全的需要,也是對我們辦案人員的監督和保護。

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是我們開展監察工作的重要遵循。在李某被留置期間,我們辦案人員在對李某依法訊問的同時,引導其重溫入黨誓詞、抄寫黨章,喚醒其黨章意識,促使其主動撰寫反思材料,配合製作警示教育片,以其違紀違法事實警醒廣大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後來在審判環節中,法庭充分考慮李某的認罪悔罪態度、主動全部退贓以及家庭狀況等主客觀情節,依法從輕判決。

協調各方關係,做好紀法、法法銜接,有利於案件高效、順暢辦結。在調查後期,我們請案件審理部門提前介入,在留置第13天時就完成了黨紀政務處分。同時,商請檢察機關在調查階段提前介入,提早完成了對證據標準、案件移送等事項的聯絡對接,積極配合區檢察院從實體和程序上對李某案認真審查,壓縮了批捕起訴時間。最終,從對李某採取留置措施到移送司法機關,僅用時28天。通州區紀委監委、通州區檢察院和通州區法院環環相扣、無縫對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整個案件用時66天就全部圓滿辦結。

遵循這些探索的經驗,我們又順利地對宋莊鎮翟裡村黨總支原書記、村委會主任鄧某某等4人採取了留置措施,有效維護了黨紀國法的權威,取得了良好政治、法紀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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