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地稅合併後應取消建築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地稅合併後應取消建築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何博士按:

根據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建築業企業未設立會計帳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徵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年3月前,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屆時,我國稅務機關將實行國家稅務總局統一領導下的稅收徵管體制,目前現存的國地稅機關之間、各省市之間以及省內各地區之間的稅收執行口徑將有望統一。

我的學生林鐵蛋同學,整理了目前各地核定徵收個稅的規定,其中不乏有見地的觀點,現予以刊出,以饗各位讀者,本人做了部分刪改。

目前,建安企業異地提供建築服務被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情況十分普遍,到底該不該被核定,怎樣才能被核定,這些問題目前全國統一的稅收政策有兩個:國稅發[1996]12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

以上文件要點:(1)建築企業跨省提供建築服務,相關管理人員的個稅要在項目所在地繳納;(2)如果是全員申報代扣代繳的建築企業,要在項目所在地辦理代扣代繳申報手續,項目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不得核定徵收;(3)在異地申報繳納了的人員個稅,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得重複徵收。

實際情況:(1)很多建築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工人工資沒有申報個稅,在異地施工被稅務機關核定徵收;(2)雖然該企業是全員申報代扣代繳,但是在項目所在沒有辦理有關管理人員的個稅申報手續而被核定徵收;(3)本該在項目地申報代扣代繳個稅的,卻被項目所在地核定徵收了個稅,出現了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不允許這部分被核定個稅在機構所在地免除,要求按照應付職工薪酬正常申報繳納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的規定,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應納稅額,據以徵稅。具體核定辦法由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制定。

於是乎,各個地區市、縣一級的地方稅務機關頒佈很多有關具體政策,對異地施工進行了省內企業與省外企業的區分,核定徵收的徵收率也不一致,最低的為0.4%,最高的為2%,甚至同同一省市、自治區不同地級市核定的徵收率都不一樣,適用的稅目也不一樣。政策執行不一給建築企業帶來很多不便之處。

國地稅合併後應取消建築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接下來列舉幾個省市關於建安企業異地施工個稅核定徵收的有關規定。

重慶:重慶市地方稅務局印發的渝地稅發[2007]222號《重慶市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中明確:從事建築安裝業的單位和個人應設置賬簿、健全財務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對未設立會計賬簿,或者不能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其工程規模、工程承包合同(協議)價款和工程完工進度等情況,按工程收入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徵收率為1%。

浙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發的浙地稅函[2010]244號《關於加強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徵管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對從事建築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有權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按照實際經營收入乘以一定的徵收率計算確定,具體徵收率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低於0.5%。

江蘇: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頒發了蘇地稅規[2015]5號《關於調整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比例的公告》,明確規定:建築安裝業個人所得稅採取按照工程價款的一定比例核定徵收稅款辦法的,核定徵收的比例為工程價款的4‰。

江西: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發佈公告2016年第4號《關於建築安裝工程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一)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全員全額明細申報。

(二)施工企業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作業所在地的主管地稅機關可按項目經營收入的1%預徵個人所得稅:

1.企業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賬簿的;

2.企業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3.企業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廣東:廣東省地方稅務局2017年第2號公告《關於統一全省異地施工建築安裝企業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比例的公告》中明確規定: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在廣東省範圍內從事建築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及廣東省內跨市從事建築安裝的異地施工企業,符合核定徵收條件的,其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由工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按工程造價的4‰核定徵收。

一個建築企業在不同省市承攬工程,面對的個人所得稅核定收率有可能完全不一樣,高低不等。大部分地級市都制定了更加具體的核定規範,但是從全國層面看還是有些“亂”,針對同一個建築業務不同地區適用得得稅務也不一樣,有些是按照“企事業承包經營所得”徵收,有些是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徵收。現將部分地區建築企業異地施工被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率和適用稅目做一個彙總:

國地稅合併後應取消建築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各地朋友反饋,異地施工被核定徵收個稅的主要為:(1)建築勞務分包公司,沒有對全員工資薪金、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稅,特別是農民工工資。(2)沒有設置會計賬簿,核算不健全的建築施工企業。(3)設立了會計賬簿,會計核算健全,但未按要求將工程項目相關人員在項目所在地進行個稅申報。(4)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不分青紅皂白就是要核定徵收,頗有“此山是我開,此樹是我開,要想從這過,留下買路財”的意思。

此前,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頒發了2016年第11號《關於取消建築企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核定徵收的公告》:

自2017年2月1日起,建築企業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一律實行查賬徵收,按企業收入附徵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辦法不再執行。

異地施工個稅核定問題在國、地稅合併後,有可能會逐步趨於統一,說不定新政策將有可能在合併後重新發布,鐵蛋希望不再核定徵收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統一申報繳納,甚至異地不再徵收異地施工個人所得稅,統一由機構所在地機關征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