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加班引發“過勞死”

2016年6月29日,天涯社區副主編金波,在北京地鐵站臺上突發腦溢血不幸去世。同事們都說他這幾年工作太拼,長期加班熬夜,表面看似強壯,實際已積勞成疾。

近年來,員工因“過勞死”而去世的案例,令人震驚地出現在公眾的視野裡。

什麼是"過勞死"

"過勞死”一詞源自日本,適用於勞動者因過度的工作負擔,導致高血壓等基礎疾病惡化,長期的過勞還會出現很多心理症狀,進而引起腦血管和心血管疾病等急性循環器官障礙,從而導致患者死亡。

無休無止地加班是產生“過勞”的一個重要原因。當加班成為一種“企業文化”的時候,其負作用也迅速顯現。

在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尤其是一些實行計件工資制的中小民營企業和沿海來料加工型企業,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譬如,一些企業投機取巧,把勞動定額定得很高, 即使是手腳非常利落的工人,也很難在8小時之內完成。如果完不成勞動定額,就拿不到基本工資, 為了多掙點錢維持生存,工人們只好被迫“自願”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長達16個小時。

我國更有不少企業將員工是否經常忘我地加班勞動作為考核參考項,那些“不辭勞苦”、“廢寢忘食”的員工經常被當作典範加以鼓勵和讚賞。反之則會被認為沒有將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領導的冷眼。而這些境遇,在知識層次高、競爭壓力大的白領階層已司空見慣。

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絕大多數的加班都沒有經過工會的同意”

《勞動法》中關於“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指出:國家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能超過八小時……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開頭也提到:“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 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才可以延長勞動時間。”

但是,絕大多數的加班並沒有徵求工會和勞動者的同意, 更不要說協商了。

工會自始至終都反對超時工作。但一些企業的取巧做法, 卻讓監督和執法工作很難進行。

參照《勞動法》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說目前國內相當多的企業都已經違法了,有些甚至相當嚴重。但一些企業卻總能以員工是自願加班為由逃避勞動部門的監督檢查。

作為一級組織,工會面對一些非公有制企業存在超時勞動的現象缺乏應有的約束力:

一是工會組織沒有勞動執法權,只能配合勞動監察部門對超時工作狀況進行監督。

二是一些私營企業根本沒有成立工會,或者成立了工會,但工會的作用沒有發揮到位。當然,企業規模越大,管理手段越成熟,工會力量越強大,管理也就更為規範。

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工會如何遏制“過勞死”

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努力做好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義不容辭的責任。一些企業片面地追求經濟利益,經常要求職工加班加點地工作,嚴重違反勞動法規。

1.針對處於“過勞”狀態的白領群體,工會尤其要重視員工的維權工作,即突出“維護”職能,避免職工超負荷工作。

2.工會可以把柔性維權作為工會的一項時尚工作,開展各具特色的“減負”活動,根據職工願望,通過職工療養、文體活動、心理按摩等渠道,豐富職工的文化生活,增強職工的健康體魄,通過活動緩解和減輕繁重的工作給職工帶來的精神和體力的壓力,陶冶情操,提高職工的生活和工作質量,滿足職工的文化需求。

與此同時,遏制“過勞死 ”也需要企業和社會體制的共同進步。

3.企業必須改變原有的“把人當工具”的原始企業文化,樹立起“以人為本”的新型企業文化,讓員工在工作中感覺到尊重與尊嚴,員工快樂工作,自身的價值也就能得到有效拓展。

4.針對已經出現的案例,我國應完善對過勞的法律認定和法律救濟,做到從行政認定、行政補償,再到司法矯正的有效支撐。在醫學上對“過勞”給出一個明確界定,從給予勞動者傾斜保護的原則出發,強調國家的適度介入,通過法律設計,讓用人單位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以此平衡勞資雙方的關係,實現社會公平與實質正義。

死者長已矣。也許,關注“過勞死”,除了能夠讓我們告慰逝者以外,更重要的應該是,我們該怎樣為生者爭取一個健康、快樂、幸福的工作氛圍……

文中觀點均來自以下文章:

1.《過勞死”——時代的必然還是法制的乏力 加班:需不需要工會同意》

2.《人本管理有效緩解“過勞死”——訪招金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會主席苑新民》

3. 《過勞相關案件的法律分析——以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為對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