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對涉嫌詐騙案汪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

第三篇:對涉嫌詐騙案汪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

導讀:鑑於逮捕的嚴厲性和嚴重後果,辯護人要充分重視在逮捕環節的辯護工作。在公安機關提請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對犯罪嫌疑人逮捕這短短的7天內,律師要在瞭解非常有限的案件信息情況下,提煉罪輕或者無罪的關鍵事實。闡述不予批捕的理由,及時遞交高質量的法律意見。選取的該則法律意見書,嫌疑人為一起電信詐騙公司的普通員工,進入公司不長,有取保可能性,因此遞交書面意見並與偵監部門負責人當面溝通。下面二則案件嫌疑人均在刑拘十幾天後,檢察院不予逮捕釋放。

關於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的法律意見

XX人民檢察院:

汪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目前由公安機關移送貴院審查批准逮捕。根據目前瞭解的初步情況和會見時嫌疑人供述,現出具以下法律意見,敬請貴院在審查批捕中充分考慮並依法採納。

一、汪某某所在公司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商業欺詐還是非法經營等其他罪名

據汪某某本人稱,其所在公司領取了工商營業執照,進行了稅務登記,有正常的業務經營範圍、正規營業場所和工作人員,並開展了商業經營活動,屬於正常經營的市場主體。至於公司在經營過程中是否有違規情況,其不甚清楚。那麼,根據之前公安機關查處的類似案件的情況,該類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對客戶存在商業欺詐行為;在經營模式和經營範圍上,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實際經營了未經允許的業務而構成非法經營。但這裡的商業欺詐和非法經營並非刑法意義上的詐騙行為,不能將商業經營中商家使用的誇大產品性能、療效,虛假做廣告宣傳,增加產品售價獲取額外利潤等行為一概歸結為刑事欺詐;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必須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二者存在本質區別,。

二、汪某某本人是否存在詐騙的故意和詐騙行為存在疑問,與公司其他人員難以構成共同犯罪

據本人供述,其系2016年11月以後中途進入公司,按公司管理人員的安排,一直從事文員工作。作為一名拿固定工資沒有提成的最基層的文員,其對該公司的經營模式、業務安排、經營收入難以稱預謀或者知情,更談不上參與贓款的分配。因此,其與公司的投資人、管理者沒有欺詐的預謀和意思聯絡,沒有分工合作實施詐騙的合意,缺乏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在客觀上按照公司老闆、主管等人的安排下,被動從事公司文員的工作獲取較少的勞動報酬,不構成共同犯罪。同理,汪文文與其他從事業務、行政管理、財務等人員也缺乏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

三、汪某某不具備刑訴法第79條第1款規定的社會危險性,不屬於應當逮捕的情形

刑訴法第79條第1款規定了5種社會危害性的情形,2015年10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逮捕社會危害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對此進行了解釋和細化。汪某某作為滿23歲初涉社會的女孩,一貫遵紀守法,忠誠老實,工作認真負責,對同事、朋友真誠熱情,生活態度積極,缺乏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險性,不符合上述五項共24種情形的規定。

四、汪某某也不符合刑訴法第79條第2款規定的應當逮捕的情形

根據初步瞭解,汪在涉案公司中不是投資人和負責人,其進入公司時間短,職位低,參與行為少,難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又缺乏故意犯罪的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

五、汪某某符合刑訴法第65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案犯罪嫌疑人汪文文因涉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該罪非暴力型犯罪,犯罪嫌疑人一貫遵紀守法,沒有違法犯罪前科,缺乏人身危險性,此次因社會經驗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被捲入刑事案件中,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六、本案系多人多起集團詐騙案件,案件偵查取證工作量大,時間跨度大,如果採取羈押措施可能會超過辦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七、汪某某具有如實交代、從犯等情節,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更為適宜

根據其本人供述,汪某某在公司供職僅幾個月是專職文員,不做業務,在公司內部是按照主管領導安排被動工作拿取固定工資。此次查處的公司多人中,汪某某在其中行為輕,參與程度少,故應予以區別對待。加之其到案後如實交代態度較好,對其變更強制措施更為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

八、犯罪嫌疑人及家屬均表示能夠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或者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遵守取保候審期間的法律規定,積極配合公安機關辦案。

九、法律意見

1、汪某某所在公司及本人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疑問;

2、汪某某不符合刑訴法規定應當逮捕的情形;

3、汪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4、建議對其不批准逮捕。

以上系辯護律師根據初步瞭解的情況提出的若干意見,懇請貴院偵查監督部門根據法律規定、案件事實及相關證據,依法做出決定,並通知代理律師。

附部分法律條文(略)

李煜律師

2017年5月第三篇:對涉嫌詐騙案汪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

第三篇:對涉嫌詐騙案汪某某不予批捕的法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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