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證言是“鐵證”?別糊塗了,很多時候有證人證言也不一定贏

法律面前是講究證據的,法官主要依靠證據來還原案件真實情況同時給出合理的判決。

說到證據很多人會說我有證據,某某某可以給我作證,他看到了……

學生時期的小打小鬧可以用證人來證明,老師很多時候也是根據大多數人的意見來判斷事情發生的原因以及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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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司法案件中,當事人雙方出現糾紛時,很多時候人證與當事人都是有關聯的,給出的證言不一定是客觀陳訴,會加上主觀情感乃至虛假證言,更有甚者做偽證來擾亂司法公正。

面對證人證言,法官願意相信其他事實證據,所以大部分時候證人證言會被當做輔證,而不能當做主要證據。


電影《十二怒漢》講述了一個黑人男孩被起訴殺害自己父親的事情,當時的證據主要是鄰居以及路人的證人證言,沒有物證也沒有現場人證。

證人證言是“鐵證”?別糊塗了,很多時候有證人證言也不一定贏

庭審現場,大家都很激奮,很多人聽到證人的證詞都認定就是男孩殺死了他父親,

因有鄰居聽到他與他父親的爭吵,然後有聽到他跑下樓的聲音,還有小賣鋪店主賣給他特殊的彈簧刀的證言,以及有人看到他父親被一個男孩兒用刀殺害的場面(其實只是虛影)。

男孩兒的居住環境很混亂、嘈雜,鄰居們都知道男孩兒與其父親的關係不好,兩個人經常發生爭吵。

當其父親被一個男孩殺死的時候,就將所有聽到的、看到的都聯繫到男孩兒的身上,沒有人親眼看到殺人兇手,但男孩還是被抓了,並被指控殺人。

不論男孩如何辯解,都無法改變群眾的想法,最後他也放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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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美國陪審團制度是由12位普通大眾組成的陪審團,當時傳統的陪審團裁決是全體一致通過原則。

12人即可決定被告是否有罪,具有極大的權威性,無需為決定作出解釋,事後也不會受到審查。

最終決定男孩兒是否有罪的權利被轉交到陪審團手中。

在12位陪審團成員第一次舉手表決男孩兒有沒有罪的時候,僅1人未舉手,大家都不可思議的嘲諷他,讓他說出理由。

最後在多番辯證下所有人都認為男孩兒沒有罪

只因那些所謂的人證都沒有親眼看到男孩兒殺人,只是通過事情經過以及自己聽的聲音推斷的,不能作為給男孩定罪的依據。


相較於美國,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度,決定權還是在合議庭,那我國法律對證人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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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證人證言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繫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

證人作證時應注意的是:

身為證人提供的證言證詞只要能將看到的或者瞭解到的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案件加上主觀上的評價與臆斷。

畢竟法院都沒有給出別人有罪的論處,證人又怎能100%肯定對方有罪呢。

證人證言應是自己親自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到或聽到轉告的所謂傳聞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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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證人證言的採信要通過三方面分析

1、確定證人的身份以及他與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2、從證人的主觀因素:文化水平、對事物的理解程度、以及他的認識能力和表達能力等

3、從證人的客觀因素:證人當時所處的客觀環境,如光線明暗、距離遠近、嘈雜還是安靜等

人民法院對證人證言分析判斷時,會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及其他證據,加以全面地分析、認真研究,才能確定證言的真偽及其效力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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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當事人請求做證人或者是被人民法院通知當證人參與庭審時應如何應對?善言法務給大家的意見是:沒有必要驚慌,只要把自己瞭解到的情況說清楚就可以了,過多的修飾或誇張的描述方式只會起到畫蛇添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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