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住賓館死亡,應否認定工傷?

出差住賓館死亡,應否認定工傷?

案情回放

李某是一家礦山設備製造公司技術安裝工。2016年12月22日,他受單位指派,與同事關某共同前往外地一客戶單位安裝設備。在安裝過程中因設備型號不符、部分零件需更換,他看時間不早了便與關某入住當地一家賓館,想等單位送來零件後再安裝。

第二天早上6時20分許,關某發現李某突然蹬被並出現呼吸異常等情形。

後經賓館報案,當地公安機關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診斷)書,載明其“死亡原因系非暴力打擊等致死”。

事後,李某的妻子姜小蘭在公司的支持下,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對李某進行工傷認定。人社局受理後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姜小蘭不服,向上級人社部門申請複議,上級維持了原人社局的決定。

出差住賓館死亡,應否認定工傷?

法院判決

姜小蘭不服人社部門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時人社局辯稱,《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的三個主要條件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而李某是在晚上、床上、睡覺時死亡,這些因素不能與工傷認定的三個主要條件相對應。

鑑於李某突發疾病是在旅館裡,並不是發生在出差途中的旅行工具上,所以不應該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李某受單位指派離家外出去完成單位指定的工作任務,屬正常的履行職責行為。在這一特定時間段和空間場所內,只要其不從事與外派工作無關的行為,無論是工作時間還是合理的休息,均屬於因工作所需的時間。

法院還認為,儘管李某住在當地賓館休息,不是在工作,但他是在休息中等待單位送貨,貨到後繼續從事安裝工作,該賓館屬於因工作需要涉及的工作區域,應當視同工作場所。

李某在單位外派期間,在早晨發病後搶救無效死亡,屬於因工作原因突發疾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應當視為工傷的情形。

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於本判決生效後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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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評析

工傷保險的立法宗旨,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二款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突發疾病死亡並非因個人活動造成,從保護勞動者上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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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注意的是,職工到外地工作不同於在單位內工作,其到外地工作的期間,應當界定為從離開單位或居住地前往目的地時起,至回到單位或居住地時止。在這個時間段內,職工的日常工作與休息時間密切聯繫不可分割,工作時間有一定的延續性,工作地點有一定的延展性,不能不分實際情況,將職工出差期間的工作時間理解為正常的上下班時間、將工作地點僅理解工作場所,進而將休息場所排除在外。

本案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地方,那就是李某的死亡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幾種“不應認定”為工傷的情形,故法院的判決是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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