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全省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業權分類處置的意見

甘政辦發〔2018〕85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全省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業權依法有序退出,切實做好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重大戰略部署,增強“四個意識”,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全面清理、依法有序退出各級各類保護地內已設礦業權,徹底解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造成的生態破壞問題,把生態文明建設目標任務落到實處。

(二)基本原則。

1.生態優先,應退盡退。嚴守資源環境生態紅線,把不損害生態環境作為發展底線;牢固樹立保護生態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生態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的意識,對涉及各級各類保護地的礦業權,全部限期退出。

2.實事求是,分類處置。從實際出發,按照“共性問題統一尺度、個性問題一礦一策”的思路,有針對性分類制定退出方案,穩妥有序推進。

3.保護權益,公平公正。綜合考慮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自行承擔勘查開發投入風險等因素,充分尊重礦業權人正當訴求,合理補償礦業權人損失,維護礦業權人合法權益。

4.統籌協調,穩妥推進。針對各級各類保護地存在範圍不清、功能區劃不定、管理單位責任不明,以及數量多、相互重疊、設定不嚴謹、劃定不合理等問題,致使礦業權清理中底數不清、重疊交錯的情況,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據實核查、分步分類,積極穩妥推進礦業權有序退出。

(三)總體目標。

全面核實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溼地、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軍事禁區等禁止礦產資源勘查開採區域範圍(以下簡稱“保護地”),清理保護地內礦業權,停止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在全面停止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基礎上,2018年12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改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內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堅決制止和懲處破壞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清除自然保護區內人為擾動因素的不良影響。用3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完成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礦業權分類處置。根據進展情況,穩妥有序推進其他各級各類保護地礦業權退出。

二、分類處置

(四)處置方式。

本意見處置範圍是與各級各類保護地範圍存在重疊的礦業權,根據礦業權的不同情況,參照祁連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礦業權分類退出的做法,採取以下方式分類處置:

1.註銷退出。對礦業權人自願放棄、有效期屆滿前未按要求提出延續登記申請、無找礦成果或資源枯竭、不具備延續條件或未履行法定義務且整改後仍然達不到要求的探礦權採礦權,以及財政全額出資的探礦權,由市縣政府督促礦業權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

2.扣除退出。對礦業權與保護地部分重疊的,可以採取扣減重疊部分避讓保護地的方式進行退出。採取扣除退出方式的,扣除保護地重疊範圍後,剩餘區域必須符合礦業權延續變更條件;不符合延續變更條件的,不能以扣除方式退出。

3.補償退出。對除採取註銷、扣除方式處置之外的探礦權採礦權,統籌考慮礦業權歷史與現狀,實事求是,酌情以補償方式退出。市縣政府是籌集補償資金的責任主體。採取補償退出方式的,在完成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市縣政府與礦業權人就補償金額經協商或評估達成一致,簽訂補償協議後,由礦業權人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註銷礦業權。在補償退出過程中,市縣政府要重點關注礦業權人是否存在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存在拖欠現象的,要從補償資金中先行支付,剩餘部分支付給礦業權人。

(五)主要任務。

1.明確保護地範圍。環境保護、林業、農牧、國土資源、建設、水利、文化等保護地主管部門核實確認保護地範圍,明確保護地各功能區相關禁止限制要求,形成保護地範圍的矢量數據,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將所有保護地統一建庫上圖,形成禁止勘查開採區域底圖。對尚未實地落界的保護地,保護地主管部門要按照各級政府批准的範圍組織實地落界,標明區界;對範圍不清、界限不明或報備檔案資料與實際管轄界線不一致的保護地,保護地主管部門要積極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在依法依規的基礎上,充分尊重歷史,妥善解決好保護地與影響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中型礦山、列入《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戰略性礦產儲量規模中型以上礦產地重疊等歷史遺留問題,儘快做好勘界立標工作。

2.清理核實礦業權。依據保護地主管部門提供的保護地範圍底圖矢量數據,由各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保護地內礦業權清理核實工作,將核實結果建立臺賬,並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3.制定退出方案。市州政府依據核實結果,組織相關部門依據本意見,按照一礦一策、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具體退出方案,明確退出的礦業權名單、退出方式、退出時限等。退出具體方案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4.組織實施退出。由市州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按照退出具體方案組織實施,督促礦業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相應法定義務。對列入註銷退出的,督促向原發證機關上報註銷申請;列入扣除退出的,對礦業權人自行確定的扣除後範圍,由市州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及變更意見;對補償退出的,由市縣政府與礦業權人就補償金額協商一致,簽訂補償協議。

5.礦權證件管理。列入註銷退出的,由發證機關依據礦業權人提交的註銷申請,本著簡便高效的原則,辦理註銷登記;對符合註銷條件,但礦業權人不按規定辦理註銷手續的,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後,由發證機關予以註銷併發布公告。列入扣除退出的,由發證機關依據礦業權人提交的延續變更申請以及市縣意見,辦理延續變更登記,有效期自變更登記之日起計算。列入補償退出的,由發證機關依據礦業權人提交的註銷申請以及市縣政府與其簽訂的補償協議,辦理註銷登記。

6.組織驗收銷號。在完成勘查開採設施設備拆除、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達成補償協議、礦業權註銷或變更登記等工作後,由市州政府組織環境保護、林業、農牧、國土資源、建設、水利、文化等相關部門,實地驗收礦山環境恢復成果、核查補償協議及礦業權證件註銷或延續變更登記等書面材料,根據核查情況作出是否同意礦業權退出保護地銷號的決定,並將核查及銷號情況及時報送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三、保障措施

(六)加強組織領導。各市州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提出任務要求,靠實落實責任,統籌協調推進保護地內礦業權分類處置工作。各領導小組要建立保護地礦業權清單和分類處置工作臺賬,實行“清單銷號”和進度通報制度,進行工作動態管理。每月底前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清理退出工作進展情況,加強對保護地內礦業權分類處置的宣傳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營造良好工作氛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七)靠實責任分工。市縣政府對保護地內礦業權退出工作負主體責任,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是保護地內礦業權退出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縣市區政府是保護地礦業權退出工作的實施主體。市縣政府組織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初步驗收工作。環境保護、林業、農牧、國土資源、建設、水利、文化等部門負責核定保護地範圍及功能區劃、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驗收、扣除式退出範圍的複核和認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礦業權許可證的註銷、延續變更和保有資源儲量價款認定等。發展改革、安監部門負責配合市縣政府做好兼併重組、機械化改造、標準化礦井建設投入認定和煤礦產能置換指標交易等。

(八)嚴格規範管理。各市州政府要切實做好各級各類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保護地內一律停止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對清理摸排出涉及保護地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立即停止辦理相關延續、變更、轉讓等審批登記手續,並報請市州政府組織相關部門,統一行動、聯合執法,組織拆除建築設施、撤離人員設備、開展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對礦業權人在有效期內依法提出各項申請的,由國土資源部門建立臺賬,登記留存記錄,作為分類處置的依據。保護地主管部門要加強巡查檢查,建立定期檢查、隨機抽查相結合的巡查制度,切實履行管理責任,防止關停礦山死灰復燃。

(九)落實分類退出。市縣政府按照本指導意見確定退出方式,組織做好各自轄區的保護地內礦業權分類退出工作,並負責籌集退出補償資金。以註銷方式退出的,不予補償。以扣除方式退出的,在扣減重疊區域後,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也不予補償。以補償方式退出的,在統籌考慮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稅收繳納等法定義務履行情況的前提下,結合勘查投入、礦山建設投入、已繳納的價款等情況,由市縣政府與礦業權人通過協商、評估等確定補償金額,簽訂協議,予以補償。

(十)資金籌措保障。按照“誰收益、誰補償”的原則,市縣政府負責補償資金的籌措、補償金額的認定和支付,負責組織煤礦產能置換指標交易工作,交易收益將作為補償資金的重要來源。市縣政府整合交易收益、退還價款、重點生態功能區轉移支付、環境恢復治理等相關資金,完成各級各類保護地內礦業權補償退出工作。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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