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欺凌:專家建議從國家層面作出定義,你支持嗎?

校园欺凌:专家建议从国家层面作出定义,你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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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到校園欺凌,高一學生橫山不惜用自殺的方式嫁禍給施暴者。最終發現真相的女法醫說了這樣一段話:“他們(欺凌者)會有一個新的生活,會忘記摧毀你人生的那段經歷。就如同我至今都不認為,當初孤立我、侮辱我的同學,會記得曾經對我做過的一切。這就是事實。而作為被欺凌的一方,也打心裡不會原諒這些人,老死不相往來已是最大的寬容。”

近期熱播日劇、豆瓣評分高達8.9的《unnatural》用近乎殘酷的一幕,將校園欺凌表現了出來。電視劇的情節雖然虛構,但給人帶來的震撼是真實的。

校園欺凌和暴力,已經不是陌生詞彙,不但近年來頻繁發生,而且其嚴重性、頻率和隱蔽性都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就在本月初,有媒體報道,在四川省資中縣,曾某某等6人(均為13至15歲未成年女性)因與鐵佛某校學生孫某某(女,13歲)發生糾紛,將孫某某帶至鐵佛某校附近,採用扇耳光、逼迫下跪、掀上衣等方式對孫某某進行了毆打凌辱。

中國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項針對10個省市中小學生的抽樣調查顯示,32.5%的人偶爾被欺負,6.1%的人經常被高年級同學欺負。而屢見報端的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令人觸目驚心。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教育培養他們的校園應該是最安全、最陽光的地方。但是少數地方學生間欺凌和暴力事件時有發生,不僅傷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容易形成輿論熱點,影響社會穩定。

對於校園欺凌和暴力現象,多位全國人大代表認為,將校園欺凌和暴力的防治工作落到實處,僅憑一紙文件是做不到的,還需要政府、家庭、社會、學校等各方面長期、艱難、細緻的工作和共同努力。建議從國家層面對“校園欺凌”進一步作出詳細定義,完善相關立法,制定反校園欺凌專項法律,加大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校園欺凌缺乏明確定義

校园欺凌:专家建议从国家层面作出定义,你支持吗?

就在上個月,一段視頻引起關注。視頻中,湖北嘉魚縣某中學女生遭同學輪流掌摑,有打人者還嬉笑稱:打重一點,還要來一次!被打的女生不敢動彈,隔著馬賽克都看得到被打女生滿臉發紅。對此,當地教育局辦公室工作人員回應:同學之間並無矛盾,是開玩笑的行為,本身是好玩的事情。消息一出,網友“炸了鍋”,紛紛表示:“教育局,我也想和你開個玩笑……”

梳理近些年來的校園欺凌和暴力事件,很多時候,校方給出的解釋都是學生之間的“開玩笑”。而一直以來,缺乏明確的有關校園欺凌和暴力的定義,是實踐中處理該問題時面臨的最大難題。為此,2017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一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首次對學生欺凌作出明確界定。治理方案中明確,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

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各地各校在實際工作中應嚴格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正確合理處理。

對於這一界定,全國人大代表、民盟江西省委會副主委、江西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校長、江西師範大學附屬中學教育集團總經理張國新認為還需要進一步具體化。“儘管治理方案對中小學生欺凌作出定義,但精神傷害和打鬧嬉戲等概念本身就具有模糊性,在實際生活中利益不同的各方認識差異極大,容易產生矛盾和對立。若將學生間的打鬧嬉戲上綱上線為欺凌,也容易引發學生之間、家長之間、師生之間、家校之間關係緊張,不利於社會穩定和諧。”

張國新認為,要讓廣大師生和家長知曉,欺凌行為應包括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言語暴力行為(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合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以及在網絡上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

“這樣,有利於讓學生和家長區分學生欺凌與學生間打鬧嬉戲的界定,也有利於對事件的調查和處理。”

加重對校園暴力懲罰力度

“校園暴力已不僅僅是‘個別現象’‘追跑打鬧’這麼簡單,涉事學生年齡越來越小,暴力手段越來越殘忍,甚至還出現了團伙參與等現象。但不少校園暴力的加害者,並沒有受到相應處罰。”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固始永和高級中學有限公司董事王剛認為,目前法律對校園欺凌和暴力顯得有些無力,並不能對現實中學生參與校園暴力行為形成威懾力。應通過修法、釋法,讓惡意造成重大傷害的校園欺凌者,受到紀律、法律、法規的懲治。

王剛說:“校園暴力事件發生後,校方通常從加強德育教育或加強管理的角度解決問題,施暴學生的家長則多以回去會嚴加管教來回應,但對受害學生的權益保護很弱。在非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最重的懲罰也只是開除。然後施暴者和受害者雙方到派出所走一圈,通常最後是在公安部門調解之下私了。如此輕的懲罰能否讓施暴孩子真正意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對其他孩子不僅沒有起到警示和震懾作用,反而有助長這一風氣的嫌疑。這樣的處罰結果讓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證?”

在王剛看來,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應在法律框架內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應負的責任。“只有依法嚴懲校園暴力肇事者,才能讓當事人及其家長對觸犯法律的嚴重後果足夠畏懼,自我約束、自我管理,才可能有效減少校園暴力的發生。”

現有法律不足以有效治理預防

對校園欺凌和暴力中“犯錯”的未成年人加以懲罰是有共識的,但是懲罰以何種形式出現、施以多重的懲罰,一直以來都存在不小的爭議。2016年5月,江蘇4名女生因為對同學施暴被判刑,被稱為校園暴力的“首刑”。值得一提的是,2015年,幾名在美國念高中的中國學生因對同為留學生的同學施暴,而被判最高達13年的刑期。

“目前大多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校園暴力施加者和受害者之間,更傾向於保護前者,而忽略了對後者的保護。因此,保護未成年人的相關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間,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等已經刻不容緩。”王剛建議,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細化預防懲治校園暴力行為的法律規制標準,針對未成年人的特點進行特殊保護和教育,通過法律手段對校園暴力行為進行干預和懲罰。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民法等法律中增設有關條款,將粗言穢語、辱罵欺侮、中傷、譏諷、貶抑受害者、對受害者進行人身攻擊、打架鬥毆、聚眾鬧事等行為納入懲治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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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校園欺凌法加大保護力度

雖然我國校園欺凌和暴力的新聞屢屢見諸媒體,但迄今並沒有專門法律對此提供解決規範。相比之下,日本早在1980年就開始在國家層面應對校園暴力。2011年,日本一名初二男生不堪忍受校園暴力自殺身亡,2013年日本國會通過了校園欺凌預防對策推進法,以法律對校園欺凌說不。顯然,治理校園欺凌和暴力不僅是教育者的責任,也無法僅僅依靠行政部門的“專項治理”就能解決,還要發揮立法的作用。

今年全國政協會議期間,民革中央向大會提交《關於防治“校園欺凌”專項立法的提案》,呼籲儘快制定反校園欺凌法。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整合目前已有的防治校園欺凌的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


二是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


三是完善司法保護制度。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並給予感化教育。

“對於涉嫌犯罪的校園欺凌事件,要嚴格按照法律來處理,就可能還涉及必要的立法跟進。如若不然,只有紙面宣示,而無法律、機制的配套支撐,治理校園欺凌的強勢一面或許只會消於無形。”張國新建議,通過立法把懲戒權還給學校和教師。可借鑑國外一些做法,除了正常的批評、警告、寫檢查、責罵外,老師還可以採用其他只要不對學生肉體和心靈產生傷害的懲罰措施。同時,應在未成年人保護法或教師法中完善對未成年人進行懲罰的措施和程序,以增強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威懾力。“這也是一種對未成年人的愛和保護。”

張國新還建議,立法明確學校在校園欺凌中的安全管理和教育責任邊界,通過專門立法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各項制度,釐清在校園安全治理過程中政府、學校、教師、學生及其家長各自應當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同時,還應明確校園安全治理的經費來源和保障機制,為校園安全治理提供製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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