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有一份戶外廣告設置規範,邀您瞭解一下

2018年1月15日,孟凡利市長簽發了第256號青島市人民政府令,修訂並公佈了《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該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對比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舊辦法》),本文對此次重點修訂的7個要點內容作如下簡要梳理與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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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一

區分戶外廣告設置和招牌設置行為

舊辦法

未明確區分戶外廣告設置和招牌設置行為,將設置門頭牌匾的行為統一認定為“戶外廣告設置行為”,邏輯界定不夠清晰。

新辦法

●第三條則分兩款內容,分別界定了“戶外廣告設置”和“招牌設置”的概念和情形。

●首次明確規定了招牌設置的概念,即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在其辦公地點或者經營場所的戶外空間設置的,表明其名稱、字號、標誌的牌匾、燈箱、霓虹燈、文字符號的行為。對於“招牌設置”的主體,在《舊辦法》中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主體基礎上,新增“機關、團體”兩類主體,使得概念更為清晰、邏輯更周延。

●首次明確明確設置招牌的具體要求。《新辦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設置招牌應當符合規劃和技術規範,不得危及建(構)築物使用安全、損害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生活。招牌內容限於標明本單位名稱、聯繫方式、標識,不得發佈或者變相發佈商業廣告。同一單位在同一街面僅限設置1塊招牌。在建(構)築物外立面設置的招牌,應當與建(構)築物本身以及相鄰招牌的高度、造型、規格等相協調,並保持整潔美觀,出現破損、褪色、髒汙、字體殘缺的,其設置者應當及時維護、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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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二

新增戶外廣告設置的具體方式

舊辦法

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定:(二)利用建(構)築物……等繪製、張貼、懸掛廣告的行為。

新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戶外廣告設置的情形”第二項,在《舊辦法》中規定的“繪製、張貼、懸掛”三種設置方式的基礎上新增了“投影、顯示廣告”這兩種在實踐中出現較多的新型戶外廣告形式。

修訂重點三

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工作

舊辦法

設立戶外廣告管理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重大問題。另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區政府確定的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戶外廣告設置的聯合審批和日常管理。

新辦法

城市管理部門統一牽頭,總負責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工作。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城鄉規劃、交通運輸、工商、公安、城鄉建設、質監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該條修訂後,關於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監督管理機構更加精簡,各個職能機構的職責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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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四

明確戶外廣告設置應遵守的規定和禁止性規定

舊辦法

未規定

新辦法

●新增了戶外廣告設置應當遵守的規定,更加細化了相關管理規範。明確了三款具體要求,即:(一)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範;(二)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施工、安裝、維修、安全檢測等技術要求,應當符合安全生產、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和標準;(三)戶外廣告設施的技術、材料、工藝等應當符合節能和環保要求。

●明確約定了兩類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即:一是建築物屋頂不得設置大型戶外廣告;二是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禁止設置大型立柱廣告和條幅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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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五

縮小戶外廣告設置的許可範圍,明確審批時限

舊辦法

規定設置戶外廣告均應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

新辦法

●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由區(市)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由區(市)大型戶外廣告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從而將設置行政許可的對象僅限於大型戶外廣告。

●明確規定了受理機關對於設置申請和延續申請的審批時限。

上述修訂內容符合我區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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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六

規定了管理維護單位的拆除義務和檢測義務

舊辦法

無規定

新辦法

●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再續期的,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自設置期滿後10日內自行拆除;其他戶外廣告設施不再使用的,應當及時自行拆除。招牌設置單位因搬遷、註銷等原因不再使用招牌的,應當於搬遷、註銷後10日內自行拆除。

●規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超過12個月的,應當委託安全檢測鑑定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安全檢測報告應當報審批部門備案。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出現鏽蝕或者存在安全隱患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維修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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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重點七

採用指引性法律責任表述方式

舊辦法

第六章共五條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

新辦法

對法律責任內容不再做出具體規定,而是採用“指引性表述”的表述方式規定“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該修訂有利於《新辦法》與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性和一致性,表述也更為簡潔、規範。

下邊為大家附上《青島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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