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
首先我們要了解可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自願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該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5、公司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工作滿10年並不屬於與公司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當然如果您一直在一家企業工作那就符合。
其次再說說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勢:
一旦員工與單位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人員,應在“優先留用”之列。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以和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也不算是鐵飯碗,只不過是對勞動者有了更好的保護,就算單位想要辭退勞動者也需要支付不菲的賠償金。
東友律師事務所
你是律師事務所嗎?怎麼會問我這樣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解釋。滿足無固定期合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每個條件單獨成立即可。
1.職工和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過錯和有勞動能力的情形,第三次簽約為續約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2.職工在用人單位工作連續滿十年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體制改革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最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並非意味著鐵飯碗。在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執行期間,如果職工違反勞動規定,不服從用人單位合法合理的工作要求和工作紀律的,經過勸阻依然不服從管理的。用人單位依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隨社會科技的發展,勞動者在執行勞動,合同期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經過培訓後仍然不能勝任原工作,可以內部進行崗位調換。
快樂女財神
工作滿十年就可以按《勞動法》之規定同用工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雙方合作的忠誠度信任感默契力己通過時間驗證,為什麼不繼續約定呢?
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對用工單位來說是保留了人才,而作為服務企業的員工也減少了時間浪費成本可安心工作.這是兩者均願意的!
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也不等於就有了"鐵飯碗"""鐵條款".若員工不按合同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多次,用工方可起按《勞動法》第八十七條按雙倍年限賠償支付解聘.所以繼續努力工作仍是前提!
吾曰:誠實的勞動者勞動法保護,小心眼算計仍有可能出局!
雅志居士65340400
哈哈!你律師事務所的邀我答這樣的題目,不敢獻醜。但是我簡單講一下,鐵飯碗是沒有的。簽了無固定勞動合同後,勞動者工作環境穩定了是真的,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終止合同,都要給予員工補償。除非你犯了大錯誤。
灑水老司機
中國新時代社會主義思想依法治國的勞動法法治理念裡沒有鐵飯碗這樣說法……☜工作滿十年也不一定可以和公司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享有一系列經濟補償和繼續年限工作的退養政策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