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信贷规则 四部门组合拳严打“套路贷”

防范“套路贷”识破套路

●第一步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用行内话来说,这便是“寻找肉鸡”。谁是“肉鸡”呢?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了眼的赌徒都是他们的首选对象。

●固定“合法证据”,这是“套路贷”的第二步,也是他们“套路”的正式开启。其最主流的做法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

●“套路贷”的第三步就是“平账”了,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会膨胀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低利息、无抵押、不扣车”,这样的“汽车抵押贷款”看起来很诱人,对此动心的重庆市民李先生没想到却遭遇到了“套路贷”,损失达20余万元。“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诱骗或者强迫他人陷入借贷怪圈,继而通过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手段大肆敛财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但以暴力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非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妨碍了正常金融活动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5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信贷规则,并将开展一系列的严厉打击行动。

四严打一严禁

四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了信贷规则:即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

通知强调要对非法活动进行严厉打击: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通知要求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通知要求,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非法发放民间贷款活动的相关材料移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管。

事实上,今年国家开展的“扫黑除恶”行动把打击“套路贷”也纳入了其中。有专家指出,遏制“套路贷”要事后打击,更要事前防范,而防范往往重于打击,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打好组合拳。

案件呈高发态势

近段时间以来,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有不少甚至就发生在群众身边。

4月25日,山西运城盐湖区公安分局出动26个抓捕小组,对前期摸排的26个涉嫌“车贷”“信用贷”公司一网打尽。经取证调查,截至目前,共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

近日,重庆市九龙坡区警方也破获了一起特大“套路贷”犯罪案,警方在重庆、广州、汕头、三亚、成都等全国多地同时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290余名,捣毁窝点70余个。

而不久前,深圳警方经过数月的侦查,摧毁了一个侵害300多名在校大学生、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的“套路贷”诈骗团伙。

……

去年9月,上海市相关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套路贷”案件,17名被告人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个罪名,其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10年以上刑罚。

“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指出,“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了司法公正。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套路贷”已具备知识型犯罪的雏形,甚至有个别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成为了作案人的共谋或“军师”,给予其专业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以此获取高额犯罪所得。

“套路贷”布下层层陷阱

4万元变成150万元,从5000万元飙升到3.68亿元,都只需分几步走,而这其中的“套路”都是大同小异的。据一位已经被判入狱的业内人士透露,第一步就是先诱使借款人借贷。用行内话来说,这便是“寻找肉鸡”。

这位业内人士说,每一家搞“套路贷”的公司都是合法注册的正规公司,而且一般会有炫酷的网站和APP、有一批西装革履的员工,之所以这么做,就是为了吸引“肉鸡”。谁是“肉鸡”呢?急需资金周转的小老板、想超前消费的大学生或者是输急了眼的赌徒都是他们的首选对象。而资金雄厚一点的“套路贷”公司,其“肉鸡”的目标则是那些急需资金周转的大老板。

这位业内人士说,针对这些目标对象,需要有一些能够触动他们贷款欲望的广告词。譬如,针对大学生或者征信有问题的人,就告诉他“无需资质、无论黑白户、无需抵押”;针对有房、有车的小老板但是又不想走银行繁杂程序的,就告诉他“有车秒贷50万、有房秒贷100万”。

“只要有人上钩,我们几乎没有任何风险。”这位业内人士宣称,之所以这么自信,是因为他们手中往往都握有“合法证据”。

固定“合法证据”,这是“套路贷”的第二步,也是他们“套路”的正式开启。其最主流的做法是签订阴阳合同和伪造银行流水。

所谓签订阴阳合同,就是实际贷款的额度和借条上写的额度不一样。比如,借10万元,欠条上写的却是20万元。此时骗子最常见的话术是“不会真让你还这么多,按期还就没事了”。还款日期往往精准到几月几日几时几分,这其实也是精心设计的,为接下来的“平账”得逞打好了埋伏。借款人签下欠条之后,“小额贷款公司”会哄骗借款人前往银行转账取款并拿走现金,留下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比如“小额贷款公司”会与借款人一同到银行转账,他们先将欠条上允诺的金额20万元打入借款人的卡中,接着让借款人取出,然后拿走其中的10万元现金,而借款人却没有拿到还款单。最后借款人实际到手的钱只有10万元,但是银行流水却显示有20万元进账。

“套路贷”的第三步就是“平账”,也是在这一步,原本的账务可能会膨胀几十倍甚至上百倍。

在“平账”之前,“套路贷”公司会想方设法造成借贷人违约的情况。上述业内人士直言:“说实话,大部分需要短期资金的人其实还是能按期还上贷款的。但是,做‘套路贷’的公司是不满足于这些利息的,其目的是让你无法还款。”

那怎么办呢?“不接受你的还款呗。”这位业内人士举例说,比如,要求你必须现金还款,但是到了还款时间让你无法联系到人——因为你是和员工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以只能还给这个员工。而“逾期还款”的时限是按小时甚至分钟计算的,到指定时间还不上,债务就会翻着倍地往上涨,意味着你至少要再多还一倍的本金。

一旦借款人违约,“套路贷”公司就会用“平账”的方式来解决。上述业内人士直言,“平账”是他们盈利的主要手段。对于没有抵押物的,他们会忽悠你去另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以偿还第一家公司的钱。而其实,另一家贷款公司极有可能是第一家公司开的,他们只是让你再重复一次签订阴阳合同、伪造银行流水的步骤,进入到另外一个“坑”。这是让你以更高的利息借更多的钱,并不断产生新的利息、违约金、保证金,不断摞高虚假的借款本金额度。

“对于有抵押物的,就更好办了。”上述业内人士说,“有房子的,我们会逼迫你签一个长达20年的租约,以低价把房子租给我们,我们再以高价转租给别人牟利;有车的,就把车拿走,再放到租车公司那里赚钱,又是一台印钞机。”他们并不担心你会赖账,因为他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暴力”催收团队做保障。

近段时间以来,涉及“套路贷”的案件在不少地方呈高发态势。“套路贷”不仅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而且往往会诱发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其他犯罪。近日,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民间信贷规则,并将开展一系列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的行动。

纵 深 〉〉〉

打击“套路贷” 须补法律短板

治理形形色色的“套路贷”乱象,既要重拳出击严打,也要加快立法填补法律短板。因为“套路贷”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其犯罪手法隐蔽性比较强,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比如定性难的问题以及借贷公司相关人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经营等方面仍存在疑问。此外,证明难更是突出的问题。

要重点指出的是,“套路贷”的放贷人作案手法相当专业,往往在民事诉讼证据上做得“天衣无缝”。要欠条,有欠条;要转账记录,有转账记录,“证据”足够充分,甚至有借款人去银行提款的监控视频,而借款人往往不懂得保存证据,可以说放贷人将套路贷的证据作成了一个完美的闭环。

如果不由公安展开刑事调查,法官很难主动查出这些案件背后的蹊跷来,所以对于证据如此充分的民事借贷纠纷,法院无法对双方的行为做出裁判,因为那于法无据;而公安机关一般看到有借条会认为那是民事纠纷,应由法院判决,也不会立案,所以“套路贷”正是钻了这种空子。

由于大多数借款人缺乏风险意识,而“套路贷”从业人员又深谙犯罪之道,让证明犯罪手段的证据多有欠缺,直接导致不少案件难以定罪。从目前各地法院已判决的案例来看,最终会对“套路贷”涉案被告人一般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来惩处。

业界专家认为,“套路贷”需要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主动去鉴别和判断。在涉及“套路贷”的纠纷案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查明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

此外,有关金融行业人士表示,“套路贷”作为在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以金融手段实施的金融犯罪行为,对其不应只依靠刑法进行事后惩治,还应特别注意运用民法与经济法加强对金融主体的规范,于事前、事中、事后构建较为完整的法律链条,防止此类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案件成为破坏金融和社会秩序稳定的毒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金融消费者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缺乏理性,也是造成其陷入“套路贷”犯罪圈套并成为“被害人”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这意味着,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安全意识亦非常重要。

业内专业人士指出,依法打击“套路贷”,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应重拳出击,加大监管力度,实施精准打击。另一方面,应加快相关立法,填补相关的法律空白。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条例》和《放贷人条例》,条件成熟时可出台《民间金融法》,弥补民间借贷的法律漏洞,为民间借贷市场定规立制,防止“套路贷”通过诉讼变成合法债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此外,还要加强普法宣传和金融知识教育,让广大民众特别是老年人和在校大学生充分了解各类“套路贷”的操作手法,增强风险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真正让民间借贷走上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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