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院不得违规提供过度检查和治疗 下月起执行

《办法》针对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业务环节,特别是就医、购药等特殊监管环节做出了相应禁止性规定,细化了法律责任。同时,也强化了对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关禁止性条款多达35项,防范套保、骗保等情况发生。

比如,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应当事先向参保人员或者其家属说明并经其同意,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除外。

不得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

用医保卡刷日用品药店违规将受严惩

今后安徽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力度,尤其是社会关注度高、参保人员反响强烈的一些行为。

以后,类似一些用医保卡刷日用品、与非协议药店“串药”刷卡等行为就会严惩。协议医疗机构或者药店违反规定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协议约定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直至解除服务协议;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医保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对协议医疗机构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由医保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医保行政部门还将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引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鼓励支持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基本医疗保险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相关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基本医疗保险违法行为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由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规范缴费解决居民关注的“重复参保”

《办法》分别就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行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缴费基数行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机构的依法足额征收基金行为等,作出具体规范。

针对部分居民比较关注的“重复参保”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期间,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城乡居民可以选择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在一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在另一地同期参保。

新闻背景

立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监管

安徽自1999年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02年起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7年起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目前,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已经实现全覆盖,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4%和74.1%,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总体平稳,医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

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人群多、业务涉及范围广、医疗需求增长迅速,加之现行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尚不完备,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不够严密等原因,基本医疗保险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管理。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安徽人当好医保基金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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