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在稅務登記時要繳納多少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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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下面這道案例將分析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後企業應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稅務處理和股權轉讓的涉稅處理。

案例:A公司於2015年6月登記成立,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由甲和乙兩人發起認繳,A公司章程中約定,甲出資600萬元,乙出資400萬元。章程規定甲出資600萬元於2016年8月1日投入A公司,甲到期實際投資600萬元,乙出資400萬元於2020年4月1日投入A公司。其中2017年A公司向當地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2000萬元,發生的年利息為200萬元。2018年6月1日,自然人股東甲轉讓其在A公司的全部股權給丙,轉讓價格為800萬元,請分析A公司登記成立到轉讓股權的財稅處理。

(一)實收資本的核算

在註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公司對於為未收到股東的出資額是不進行賬務處理,只針對公司收到股東出資的部分進行賬務處理。

 1、2015年6月A公司登記成立,不需要做任何賬務處理,實收資本為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2016年8月1日甲出資600萬元投入A公司時:

借:銀行存款 60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股東600萬元

3、2020年4月1日乙出資400萬元投入A公司時:

借:銀行存款400萬元

貸:實收資本-乙股東400萬元

特別提醒:如果公司對未收到股東的註冊資本時做的是“借:其他應收款,貸:實收資本”的賬務處理,不僅要按照實收資本金額提前繳納印花稅,還要對掛在“其他應收款”股東未繳足註冊資本視成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超過一年期限的,要依法按照那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對於自然人股東未繳足的註冊資本部分不要進行賬務處理。

(二)印花稅的核算

將註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後,公司只能按股東實繳的實收資本申報繳納印花稅,而未繳足的實收資本部分不繳納印花稅。

2016年8月A公司繳納印花稅(600萬元×0.5‰=3000元)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 3000元

貸:銀行存款 3000元

2020年4月繳納印花稅(400萬元×0.5‰=2000元)時:

借:管理費用-印花稅2000元

  貸:銀行存款 2000元

(三)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在註冊資本認繳制度下,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來說,如果企業設立時認繳的註冊資本過大,逾期未繳足資本金將面臨對應數額借款利息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2017年度,A公司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是:200×400÷2000=40(萬元)。

(四)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在註冊資本從實繳制改為認繳制的情況下,當股東轉讓股權時,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的原則:股權轉讓所得是股權轉讓價格減去已經實際繳納的資本。

2018年6月1日,甲股東轉讓股權給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4年公告第67好文件的規定,甲股東應申報繳納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處理(800-600)×20%=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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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12和13項規定:

  12、營業帳簿生產經營用帳冊記載資金的賬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按件貼花五元

  上述12項營業賬簿“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經國家稅務總局1994年2月5日國稅發[1994]025號文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其記載資金的賬簿貼花改為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因此,新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要交印花稅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應該是你在啟用賬簿時按照“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合計金額(通常情況下新辦企業沒有資本公積,只有實收資本,即註冊資本)的萬分之五貼花。

  如果新辦企業尚未營業,該項費用(繳納印花稅)在“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彙集,待企業營業開始當月再從“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轉入“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如果已經營業,繳納的印花稅則在“管理費用—其他—其他稅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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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後,隨著國家工商總局 新公告法 的頒佈實施,開啟了公司登記制度改革,在最低註冊資本額 出資繳納時間 出資形態三方面取消了法定限制,改由股東自行決定出資額度及認繳時間

因此新成立的公司,在沒有實際認繳註冊資本時候,不需要繳納註冊資本印花稅等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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