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員工與公司間用工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員工與公司間用工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年滿60週歲職工再就業,他與公司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呢?

達到退休年齡再就業,員工與公司間用工關係,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圖自網絡

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

  •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因此年滿60週歲的職工,與公司形成的是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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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能因為勞動者達到了退休年齡,就認定他與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

隨著現在社會醫療科技飛速發展,人的壽命得到很大的延長,工作年限也應有所增加。不能以60歲為分界線。

此外,區分到底為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還需考慮勞動者在退休後是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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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更贊同第二種觀點。

不能簡單地以60週歲為界限,關鍵在於是否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 如果已經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認定為勞務關係;

  • 如果沒有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認定為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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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當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其勞動合同終止,而“退休”只是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之一。

法律並未以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作為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因此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與已達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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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相關法律規定:

  •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這就意味著:

  • 用人單位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係,屬於勞務關係;

  • 而用人單位與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勞動者之間的用工關係,若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終止勞動合同則屬於勞動關係。

違法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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