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構、亂用詞……2016年虛假廣告典型案例發佈

溫州市中梁華成置業有限公司與溫州市金中梁置業有限公司發佈虛假廣告案

2012年12月3日,溫州市中梁華成置業有限公司、溫州市金中梁置業有限公司在中梁國賓一號(南濱錦園)開盤時,通過樓書、戶型廣告、沙盤(模型)、LED3D視頻宣傳“中梁國賓一號之太太的洋房即60席天境泳池洋房”(即躍層洋房,配備2.8米寬,8.5米長的標準游泳池)、“戶戶配備私家泳池,享受僅屬家人的暢遊水域空間”、“沒有泳池的洋房,是不道德的!”等內容,但房屋設計規劃圖上並沒有顯示泳池。在2015年4月該房產交付時,泳池躍層洋房也沒有配備如廣告上所宣傳的“標準游泳池”,廣告宣傳與事實不符。據舉報於2016年4月19日立案調查,查明溫州市中梁華成置業有限公司共印刷戶型廣告6000份,印刷費用為23100元,沙盤(模型)的費用為39502元,LED3D視頻的費用為18000元,上述三項廣告費用合計80602元;溫州市金中梁置業有限公司印刷樓書廣告500份,印刷費用共計53000元。

當事人通過樓書、戶型廣告、沙盤(模型)、LED3D視頻發佈房地產廣告,宣傳內容與事實不符,其行為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第四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溫州市金中梁置業有限公司處以責令停止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159000元;對溫州市中梁華成置業有限公司處以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42000元。

溫州壹元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發佈虛假醫療廣告案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沒收廣告費用3000元,並處罰款9000元。

溫州市吧吧香食品有限公司發佈虛假食品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5年11月份在天貓網站上(網址為https://babaxiang.tmall.com)發佈“醬味鴨掌”的食品廣告。其商品詳情頁面中標註產品“含有豐富的膠原蛋白、低糖低脂肪、可為絕佳的減肥食品、飽滿的皮肉散發出香烈濃郁的誘惑,令人垂延欲滴……”等廣告用語,而其醬味鴨掌產品的營業成分表中標註的脂肪含量為11.3克每100克。《食品營養聲稱和營業成分功能聲稱準則》中規定的低脂肪標準為每100克小於或等於3克,且當事人不能提供其產品為減肥食品的相關依據;網頁製作費用1500元。

當事人通過互聯網誇大產品的性能等,欺騙、誤導了相關消費者,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網絡廣告,罰款5000元。

溫州雅林農業有限公司發佈互聯網虛假廣告案

當事人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一、二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並處罰款100000元。

張勇發佈虛假印刷品廣告案

當事人2016年4月委託台州溫嶺一廣告店印刷了有“找兼職招代理”、“沒有資金門檻,0風險,無需囤貨,無需找貨源”、“吳小姐:生於1995年,原為工廠普工,看好互聯網+有享雲商的前景,通過幾個月的努力,現已脫離上班一族”等11個兼職成功案例宣傳內容的廣告宣傳單;5月初開始在溫州市甌海瞿溪分發該款廣告宣傳單,至2016年5月19日查獲止,已發放廣告宣傳單8000張,庫存32000張,計廣告費用3200元。經查證,當事人發放的廣告中宣稱的11例宣傳案例的受益人均屬虛構,無法提供有效的真實性證明;且當事人的主要目的在於招募兼職人員來推銷其經營的食品店裡從某網站上購入的商品。

當事人虛構廣告宣傳案例的受益人等,其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發佈含有“0風險”等內容的廣告又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並處罰款12000元。

溫州遠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發佈虛假電子顯示屏廣告案

當事人在2015年11月26日,為突顯公司商界關係,以利今後業務招攬,在沒有事實依據情況下,自行編撰了含有“熱烈慶祝溫州遠景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開業大吉,本公司屬溫州十大裝修設計公司康居裝飾公司分公司,是上海福精特裝飾材料,上海邦騰電工,香港興聯裝飾公司,上海派為工貿,廣東復米爾照明,上海歐寶門業溫州地區總代理...”等內容的廣告語,在其公司門口的LED電子顯示屏上播放,廣告費用3351.6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並處罰款11000元。

李超情發佈虛假醫療器械廣告案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75000元。

樂清日報有限公司發佈含有迷信內容房地產廣告案

當事人刊登的《新湖?樂清別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系向社會公眾介紹樂清新湖置業有限公司的具體樓盤,讓社會公眾瞭解新湖?樂清別墅的品質,具有明顯“營銷”特徵,與新聞報道相區別,而且樂清新湖置業有限公司與當事人是長期戰略合作關係,此文也由樂清新湖置業有限公司策劃發佈,屬於商品經營者通過一定媒介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的商業廣告活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當事人刊發的《新湖?樂清別墅大宅之境天地人和》一文及其他樓市資訊信息,沒有標明“廣告”,以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罰款10000元;當事人發佈含有“風水”迷信內容廣告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八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並處罰款50000元。

瑞安市美富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佈貶低他人商品的互聯網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5年6月在其公司的淘寶天貓旗艦店(名稱:“jrbl旗艦店”,網址:https://jrbl.tmall.com/shop/view_shop.htm?user_number_id=2262603640&ali_trackid=2%3Amm_18051910_8452217_28456938%3A1460602394_2k3_613907284&upsid=c3cdf959c1e8a0436bb7b7929618ac1c&clk1=c3cdf959c1e8a0436bb7b7929618ac1c)中一款名為“JRBL商務旅行箱鋁框拉桿箱行李箱萬向輪男女登機箱硬箱20/24/29寸”的商品詳情中發佈了包含“…JRBL與同類產品對比:材料PK JRBL:材料採用ABS+德國拜耳PC材質搭配,外形對比時尚外形設計線條,時尚商務的配色其他品牌:用回收的ABS,混合各種塑料之城的箱子,死板的平面設計易刮花;密碼鎖PK JRBL:TSA雙排海關鎖 快速通關使自己的出行多了一個安全保障,做工精細 其他品牌:普通拉桿箱的密碼鎖因檢查而被強行破壞箱包,且做工粗糙,防盜功能弱 拉桿PK:JRBL:加厚航空鍍合金材質,採用穩固梯形設計,拉伸自由 其他品牌:普通拉桿薄小易折,稍微碰撞一下就會影響使用;滾輪PK JRBL:360度靜音萬向輪,耐磨耐摔,汽車專用橡膠材料製作而成 其他品牌:普通拉桿箱的輪子為單向輪,用廢棄塑料再生而成,不耐磨不耐摔…”等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商品的廣告,至案發止,該款商品的銷售額計11288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並處罰款30000元。

溫州財道互聯網金融信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佈虛假互聯網理財廣告案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200000元。

蒼南縣佳豪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佈信息表示不清楚不明白的互聯網廣告案

2015年8月5日,當事人在其天貓上(網址:www.tmall.com)經營的佳豪戶外專營店內的一款“法萊”武藏魚線宣傳配圖中,自行製作發佈了含有“史上最低價”措詞的廣告語,以提升消費者的關注度;2015年10月15日被查獲,並及時改正。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並處罰款10000元。

餘海堅發佈使用醫療用語、與藥品相混淆用語的消毒用品廣告案

當事人於2015年10月28日委託製作了“扈氏鼻炎膏”的宣傳單,放在其開設的消毒用品店內發放,該宣傳單含有“扈氏鼻炎膏、百年立正堂、文成分公司地址:建設路147號(文成實驗小學對面)、…、扈氏療法特點及功效、…、三、修復受損的鼻粘膜,將受損的鼻粘膜修復到正常人的狀態,發揮正常過濾、調溫、溼潤的重要作用…”、“扈氏鼻炎藥膏使用注意事項目,…,2、使用3-5天,出現打噴嚏的現象,這是清肺毒、理肺氣的過程,屬良好反應,…,4、孕婦禁用,嚴重高血壓、心臟病患者禁用,…”等內容;經查,“扈氏鼻炎膏”是一種消毒劑,至查獲時止,已經發放宣傳單789張,宣傳單製作費用1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廣告、消除影響,並處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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