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典型案(事)例:依法核准追訴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6年,劉某在河南省新密市一路邊,攔路強姦放學路過的8歲女童郭某,並致女童窒息死亡。事後,劉某將女童掩埋並潛逃。數日後,女童屍體被發現。此案多年未偵破。2013年,公安機關從被害人體內提取的生物檢材中發現線索,鎖定犯罪嫌疑人劉某。2017年3月,公安機關將在新疆隱姓埋名打工的劉某抓獲歸案。本案雖已超過追訴時效,但因劉某的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且犯罪行為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至今沒有消除,河南省檢察機關按程序提請最高檢核準追訴。最高檢經審查,依法核准追訴劉某。2018年1月,被告人劉某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典型意義

對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經過二十年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後認為必須追訴的,依法須經最高檢核準。除此案外,最高檢還依法核准追訴了康某故意殺人案、汪某搶劫案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權利的案件。在辦理此類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真貫徹對未成年人特殊、優先保護原則,秉持對嚴重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理念,結合具體犯罪的性質、情節、手段、後果、社會影響、認罪態度等方面,認真審查,嚴格把關,依法作出核准追訴的決定,體現了堅決打擊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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