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中級人民法院發佈8起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案例

1、薛某等拐賣兒童被嚴懲

(一)基本案情

薛某等十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交叉結夥拐賣兒童,在將近兩年的時間裡,連續實施犯罪,其中薛某參與拐賣兒童作案11起12人。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拐賣兒童多人,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以拐賣兒童罪被判處三至九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法官評析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司法機關歷來堅持從嚴懲處,特別是偷盜、強搶、拐騙兒童予以出賣的,造成許多家庭骨肉分離,對被拐兒童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精神傷害與痛苦,更是從嚴懲治的重點。本案多名被告人結夥,拐賣兒童十餘名,被依法從嚴懲處。

2、陳某性侵繼女被撤銷監護資格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離婚後與被告人陳某結婚,劉某某與前夫所生女兒陳某某(2002年出生)與雙方共同生活,陳某自2014年12月至2017年3月,在明知陳某某不滿14週歲的情況下,仍在其家中多次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對其實施猥褻。法院認定陳某構成強姦罪、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後劉某某向法院申請撤銷陳某為陳某某監護人的資格。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陳某性侵與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女,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對其判處刑罰的同時,依法判決撤銷陳某為陳某某的監護人資格。

(三)法官評析

家庭內部成員利用教養關係對兒童實施的性侵害,因存在較大的隱蔽性,不易被外人發現,更易摧殘受害人身心,屬於從嚴打擊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監護人有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如果發現有未成年人遭受監護人的嚴重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這些單位和機構反映,由他們向法院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3、王某強制猥褻女學生,被判“從業禁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開辦一教育培訓班,擔任16歲的女學生吳某某的輔導老師。2017年9月10日19時許,被告人王某趁單獨輔導吳某某之際,對其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構成強制猥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在三年內從事教育培訓及相關職業。

(三)法官評析

被告人王某作為一名輔導老師,違背教師職業道德,利用職業便利對未成年學生實施猥褻犯罪,被依法懲處。根據法律規定,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判決禁止其在一定時間內從事相關職業,最大限度減小其再犯可能性。

4、公某某等尋釁滋事被判“禁止令”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公某某(17歲)、王某(16歲)、石某某(17歲)在他人糾集下,到某工地附近,持鋼筋對工地看門人李某某實施毆打,致李某某輕傷。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三被告人手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鑑於三人犯罪時未成年,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取得被害人諒解,法院依法對三人分別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並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歌舞廳、酒吧、網吧等娛樂場所、禁止酗酒。

(三)法官評析

未成年人愛交友,重情意,但是心智不成熟,辨別是非能力、自控力弱,易受不良人員引誘,酒後滋事,甚至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法院對該三名未成年人適用“禁止令”矯正其不良習慣,約束其不良行為,避免再次結夥滋事。

5、高某某以談戀愛為名姦淫幼女,被判強姦罪

(一)基本案情

17歲的被告人高某某通過QQ認識了13歲的楊某某,並發展成為戀人關係。高某某先後三次將楊某某帶至家中,在明知楊某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多次與其發生性關係。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某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因其犯罪時未滿十八週歲,歸案後認罪態度好,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三)法官評析

幼女身心、智力等方面尚未發育成熟,沒有性承諾權利,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低,易受犯罪侵害,我國刑法對不滿14週歲的幼女確立了特殊保護原則。與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無論該幼女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並應從重處罰。

6、黃某某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被重判

(一)基本案情

某小學教師黃某某帶領該校數名女學生在學校圖書館整理圖書時,對多名未滿十四周歲的女生實施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三)法官評析

人民教師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保護的特殊職責,被告人黃某某卻為了滿足自己卑劣的慾望,置道德法律於不顧,在學校圖書館這一公共場所,在其他多名被害人及他人在場的情況下,當眾對五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其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倫理,玷汙了教師的職業道德,給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嚴厲打擊,從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7、吳某強制猥褻男性學生被懲處

(一)基本案情

中學教師吳某在為學生暑假補課期間,以談心為藉口將14歲的男生鄭某某誘騙至其宿舍內,先講解青春期生理知識、同性戀內容,後對鄭某某進行猥褻。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人民教師,利用與未成年人接觸的機會,對未成年人實施猥褻,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鑑於吳某有自首情節,積極賠償並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法院依法以強制猥褻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

(三)法官評析

由於種種原因,男性的性權利長期被忽視,男性未成年人本身也欠缺性自我保護意識。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充為“他人”,從而將男性包括在內。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十四周歲以上男性的,構成強制猥褻罪,應依法懲處。學校、家庭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男性的防性侵教育,提高男性青少年的自我保護意識。

8、王某某偽造學校飯卡被判刑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16歲)通過某中學學生找到該校飯卡,對飯卡進行破解、複製,複製的IC卡具有與該中學儲值100元的飯卡有相同的消費功能。王某某將偽造的飯卡以50元一張的價格銷售給該中學學生,其偽造的飯卡被他人刷卡消費人民幣35506.46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偽造有價票證,數額較大,其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構成偽造有價票證罪。因王某某犯罪時系未成年人,歸案後認罪悔罪,已退賠全部經濟損失,社會調查報告顯示其鄰里關係融洽、平時表現良好,本著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

(三)法官評析

網絡技術快速發展的今天,通過網絡可以便捷獲取各種信息。青少年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強,喜歡模仿與冒險,這種特點如果用於創新、用於學習,可以成就事業、創造財富。青少年應當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人生觀,用自己的聰明才智奉獻社會,實現理想。切不可投機取巧,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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