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口雌黃的“理財師”,大家趕緊來圍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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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

案情簡介:原告訴被告李芳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豫0102民初2535號民事判決書,確定被告李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8萬元並按照年利率6%支付2017年3月13日至款項實際返還之日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上述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中原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9月14日立案執行,並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是,至今未履行。

如發現被執行人有違反限制高消費令行為及發現財產線索的,請立即向我院舉報,舉報電話:0371—86082073。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執行案號:(2017)豫0102執2233號

失信被執行人:李芳

性別:女

公民身份證號:4101021969****3027

住所地:鄭州市中原區桐柏南路226號院4號樓3單元40號

執行法院: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102民初2535號

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借款8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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