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石門一男子抗拒執行獲刑

湖南法院網訊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還暴力抗拒法院執行,日前,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被告人王某系石門縣皂市鎮人,2013年王某與前妻覃某離婚,兒子由覃某撫養。2016年,就兒子的撫養費問題,覃某向石門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判決王某支付拖欠的撫養費16500元,並自2017年起按照每月500元標準支付撫養費直至兒子年滿十八週歲時止。

判決生效後,王某並未自動履行,覃某遂向石門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執行法官依法送達了執行通知,並兩次進行執行,但王某一直未履行義務。

2017年10月的一天,石門縣法院執行局一行5人來到王某家依法執行,勸導其主動配合並履行義務。王某卻以兒子不隨自己姓為由拒絕履行,執行法官勸說無效後,要求王某到法院解決問題。王某聽後非常惱火,手持火鉗站起來吼道:“我不可能去,你們是不是硬是要搞”。執行幹警見其有暴力傾向,遂上前制止,將其火鉗奪下,並欲將其強制帶走,王某跑到廚房拿上一把菜刀,持刀左右揮舞,執行幹警見狀即上前奮力奪下菜刀,並將王某控制,扭送歸案。

在制服王某的過程中,一執行幹警左手腕被王某所持的菜刀砍傷,後經傷情鑑定,評定為輕微傷,另一執行幹警右手中指受挫傷。歸案後,王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並想方設法履行了執行義務。

此案經上級法院指定由臨澧縣法院管轄,臨澧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並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遂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

今年是“基本解決執行難”的決勝之年,也是第三方評估驗收之年,該院正舉全院之力決勝執行難。在加大強制執行力度的同時,也加大了對拒執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對拒不執行生效裁判、非法處置查封扣押財產等犯罪行為和暴力抗法、抗拒執行的行為零容忍,依法堅決打擊、嚴懲不貸,壯大了打擊聲威,形成了壓倒性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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