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1:方某共欠李某10萬元,出具了一張借條,約定於2013年8月20日歸還。
然而方某並非主動歸還,這事一拖就是4年。
債主李某忍不住了,於2017年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方某還錢。
庭審中,方某提出抗辯,稱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依法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查明,李某起訴時已超過了當時法律規定為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而且李某有沒證據證明本案訴訟時效存在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因此,法院依法駁回李某的訴求。
這個案件給各位債主敲了一個警鐘,應牢記訴訟時效期間,及時主張權利並保留證據。否則,一旦超過了訴訟時效,欠債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債主就很可能喪失獲得法律保護的權利。
關於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自新的法律規定實施以後,現行的訴訟時效為3年。
案2:2005年法院判決張某償還李大爺100萬元,但張某並未履行生效判決規定的法律義務。
2010年,李大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由於法律規定了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而李大爺超過了該期限,最終法院也是無能為力。李大爺的這100萬隻能自己向張某追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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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債主而言,打贏官司後,應當及時藉助國家強制力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這是對自己權益最有力的保護。
根據法律規定權利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兩年。如果債主超過這個期限才申請,又無證據證明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的話,那麼一旦欠債人提出超時異議,債主又得自己去追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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