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該不該送貨上門丨小馬問法·律師沙龍

“你的快遞到了,下樓來拿吧”、“能不能送上樓來”、“我一車東西,怕被偷呢……”對於網購的人來說,這樣的對話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也因此不少人對快遞員頗有微詞。5月1日起,新的《快遞暫行條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本期案例

最近,家住長沙市嶽麓區的市民劉先生在收取快遞時遇到了這樣的情況,快遞員未經過他的許可,將快遞投放到小區快遞櫃,於是他將負責此次配送的申通快遞公司和深圳市豐巢科技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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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午收到短信,有一個快遞直接被快遞員放到代收點了。”在金色蘭庭小區附近的一家便利店,市民孫女士正在一堆包裹中翻找自己的快遞。孫女士說,她的快遞是5月2日到達的,但快遞員直接給她發了條取件短信,並沒有打電話徵得她的同意。“雖然快遞沒出什麼問題,我也沒有詢問快遞員,但我認為快遞員有必要與收件人事先溝通並告知,這樣對雙方的權益都有保障。”

律師代表

湖南南舫律師事務所李海峰律師

湖南金州(岳陽)律師事務所馬會律師

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鄢陽洋律師

小馬:快遞員是否可以拒絕送貨上門?

李海峰:從合同義務角度分析,快遞公司與發貨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貨物運輸合同關係。由發貨人或收件人支付一定運費,快遞公司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將特定物品運送並交付到指定收貨人手中,並承擔所運輸的物品在運送過程中的安全保管義務。因此,將快遞直接交付給指定的收件人是快遞公司的應當履行的義務。

小馬:快遞放智能快件箱屬於違反《條例》嗎?

鄢陽洋:不屬於違反《條例》,但是有個前提條件:需徵得收件人的同意。根據《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由此可見,國家鼓勵快遞業的健康有序發展,鼓勵快遞收發方式創新,單就快遞放智能快件箱而言,其有利於提高投遞效率,解決快件積壓的問題。

李海峰:收件人在收到所運輸的物品後,享有對物品進行即時驗收的權利。因此,如快遞員在未經收件人許可的情況下,將物品直接交付給代收點,會導致收件人驗收權利無法得到正常行使,也會增加收、發雙方的爭議和糾紛,不利於交易行為的安全和穩定,快遞員的行為是違規的。

小馬: 《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可以理解為“快遞員若事先未與消費者溝通,便將快件直投快遞櫃的行為屬違規”嗎?

鄢陽洋:屬於違規,快遞櫃是客戶不方便收貨的替代品,但不能成為拒絕送貨上門的理由!物品無法當面核驗;難以售後維權;重、大物品難以搬運……這些問題單憑一個快遞櫃是無法解決的。快遞以“投櫃”代替上門顯然是違反合同約定的,消費者簽字的快遞單也是一紙服務協議,上面寫明收寄地址意味著購買的是“門到門”的服務,不是“門到櫃”的服務。同時,智能快遞櫃作為一種寄存服務,是需要支付費用的獨立服務,不能僅僅由快遞櫃企業和快遞企業協商一致,還應該考慮消費者的權利,也應該和消費者協商,成為三方協議,明確智能快遞櫃的使用、投放、程序、費用等問題。 對於代簽收,如何明確其與快遞公司和消費者的關係,同時保證快遞公司與消費者的直接溝通,也是一個需要落實到制度的問題。

小馬:《條例》的實行如何保障快遞員的利益?

馬會:《條例》的實行其實也是在保障快遞員的利益。因為如果快遞員在沒有與收件人溝通的情況下就擅自將快遞放在了保安或門衛處,很容易造成快遞的丟失或毀損,尤其是貴重物品,一旦丟失將損失很大,消費者就會將責任歸結於快遞員,導致索賠糾紛。雖然小區裡的快遞櫃相對安全,但也不排除有快遞丟失的情況發生。因此,從這個角度來說,《條例》要求快遞員事先與收件人溝通好,並告知其有權開箱驗貨,如果收件人說可以直接將快遞放在保安處或快遞櫃,那麼之後導致的快遞丟失或毀損,快遞員就可以很好的規避自己的責任。當然在此過程中,快遞員需注意保存好證據。

小馬結語

快遞員若能提前通過電話或短信與消費者溝通,不論《條例》是否實施,都必將減少很多不必要的糾紛。與人方便更與己方便,衷心希望我國的快遞行業向美好的明天更進一步。


整理:杜巧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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