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下2種行為違法勞動法,員工可以離職並要求賠償!2018最新

員工來公司上班就是賺錢,除了這個目的,其它的都是後話。

某些公司卻一直跟員工談理想,希望員工能夠發揚奉獻精神,無償加班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以下這3種行為已經違法了勞動法,員工是可以立即離職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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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一、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再說一次,為員工繳納社保是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很多公司都不繳納社保,反而以每個月三百元作為補貼給員工,用來替代社保。

這是對員工及其不負責任的做法,員工也會損失很多的利益,這點補貼完全不能與社保相提並論!

而且在試用期,公司就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不能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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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這點也非常好理解,比如公司規定,員工遲到早退一次,那麼員工一天的工資就會被扣。其實法律上面是沒有這樣的規定,全部都是某些公司自己搞出來的東西。

也有公司強制員工搬離辦公場所,或者換崗,不給員工考慮的餘地,嚴重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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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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