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後 贈與人能否反悔?

房屋贈與合同公證後 贈與人能否反悔?

馬小姐於2006年在正寧縣購買了一處房產,產權證上寫明由馬小姐個人所有,而房款大部分則是馬小姐的好朋友張先生所出。第二年,馬小姐決定將該房產贈與張先生,並去公證處辦理了贈與公證。但隨後雙方一直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而馬小姐仍在該房內居住,房產證也一直在其手中。事過一年,張先生因病去世,其配偶拿著贈與公證書索要該房產,並要求馬小姐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的馬小姐卻因經濟原因不想將該房出贈。

請問:贈與後反悔是否合法?

公證員鞏忠鋒解答:不合法。法律依據:一、《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三、《民法通則》第75條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1.合法收入.合法收入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自己的勞動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收入.如工資,獎金,稿費,利息,入股分紅,接受贈與等。

  從上述法律規定看出,贈與合同經公證後,是不可撤銷的合同。受贈人死亡前如果沒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之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合同就不可以撤銷。贈與人必須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交付贈與物。受贈人死亡後,贈與人應將贈與物交付給受贈人的法定繼承人,贈與人應將贈與的房屋過戶於受贈人的法定繼承人名下。

贈與人如果不配合過戶,受贈人的法定繼承人通過人民法院可以起訴贈與人,通過法院判決房屋所有權。

 友情提示:房屋贈與合同簽訂後,及時過戶,以免遺留下糾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