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與嫁妝的法律常識你知道嗎?

彩禮與嫁妝的法律常識你知道嗎?

男方給彩禮、女方給嫁妝是習以為常的婚禮習俗,但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不在少數,在法律上彩禮和嫁妝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呢?

彩禮的法律性質

法律意義上的“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

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返還彩禮沒問題,但是返還多少?目前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各地法院實踐也不完全一樣。

江蘇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審理指南2012》對彩禮返還數額的認定規定:法律雖然規定了返還與不返還的原則,但如果返還究竟如何返還的尺度,仍需要根據當地風俗及當事人特殊情況酌情認定。具體如哪方提出結束人身關係、雙方結婚時間長短、有無生育子女、財產使用情況、雙方經濟狀況等。

哪些情況不用返還彩禮?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三)項所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情形,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已給付的彩禮可能已用於購置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實上已經轉換為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或者已在男女雙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這種情況也是不能要求返還了。

只有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由於實踐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並非只限男女雙方,還可能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或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

對於實踐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雙方為原、被告的彩禮返還訴訟,或在涉及彩禮返還的離婚訴訟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實際給付人或自己不是實際接受人的抗辯,由於彩禮給付實際就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對此抗辯可不予採信。

嫁妝的法律性質

對於陪送嫁妝,我國婚姻法律認為是贈與行為,按時間點分以下兩種情形:

1、在婚姻登記前的嫁妝,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屬女方個人財產,若離婚的仍是女方個人財產。

2、在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妝,女方家人若未明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近年,因為彩禮、嫁妝產生的糾紛呈現上升趨勢,因為彩禮情人反目,對簿公堂時有發生。無論彩禮還是嫁妝都是對新人婚姻的祝福,提前協商對婚姻抱有信仰,同時大額的彩禮和嫁妝亦應合理配置資產,增加婚姻風險防範意識,從而在面臨風險時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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