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与嫁妆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吗?

彩礼与嫁妆的法律常识你知道吗?

男方给彩礼、女方给嫁妆是习以为常的婚礼习俗,但由此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在法律上彩礼和嫁妆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呢?

彩礼的法律性质

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

对于彩礼,我国法律认为在以下情况下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返还彩礼没问题,但是返还多少?目前法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实践也不完全一样。

江苏省高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2》对彩礼返还数额的认定规定:法律虽然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返还的尺度,仍需要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

哪些情况不用返还彩礼?

1,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情形,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

2,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用于购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这种情况也是不能要求返还了。

只有男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由于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只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嫁妆的法律性质

对于陪送嫁妆,我国婚姻法律认为是赠与行为,按时间点分以下两种情形:

1、在婚姻登记前的嫁妆,应认定为是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属女方个人财产,若离婚的仍是女方个人财产。

2、在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若未明确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认为是对夫妻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因为彩礼、嫁妆产生的纠纷呈现上升趋势,因为彩礼情人反目,对簿公堂时有发生。无论彩礼还是嫁妆都是对新人婚姻的祝福,提前协商对婚姻抱有信仰,同时大额的彩礼和嫁妆亦应合理配置资产,增加婚姻风险防范意识,从而在面临风险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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